快速解答
探視權(會面交往權)是父母與子女維繫關係的重要權利,通常不會被法院輕易「剝奪」。然而,為保障子女的最佳利益,法院在特定情況下,確實可以限制、變更探視方式與期間。在極端情況下,若父母有嚴重濫用親權或疏於保護照顧,法院可能會宣告「停止親權」,此時探視權作為親權的一部分,也將隨之停止。因此,探視權並非絕對不可變動,但法院會非常審慎。
「探視權」是許多父母在離婚後最關心的權利。究竟,法院會不會完全「剝奪」探視權呢?這篇文章將為您解析台灣法律的規定與實務判斷,幫助您了解如何保障與孩子的親情連結。
探視權會被「剝奪」嗎?法律怎麼說?
探視權(會面交往權)是未與未成年子女同住的父母一方,與孩子維繫親子關係的重要權利。原則上,法院不會輕易「剝奪」。然而,為保障子女的最佳利益,法院在特定情況下,可「限制」或「變更」探視方式與期間。在極端嚴重情況下,若父母的「親權」被宣告停止,探視權作為親權一部分,也將隨之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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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5條第5項:
「...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這表示當探視行為「妨害子女利益」時,法院有權調整探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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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90條: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若父母「濫用親權」或嚴重「疏於保護照顧」(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法院可停止其親權。親權是父母對子女保護、教養等權利義務總稱,一旦停止,探視權也會停止,這是最接近「剝奪」的嚴厲處分。
法院如何判斷?兩種情境解析
法院對探視權的處理非常審慎:
情境一:探視受阻,不等於立即剝奪
即使一方阻礙探視,法院會調查原因。若非惡意且不嚴重影響子女,法院多會調整探視方式,而非剝奪。判斷核心是孩子的真實意願和最佳利益。
情境二:嚴重失職,親權才可能被停止
若父母長期失聯、嚴重疏於照顧、不支付扶養費,甚至有虐待等「濫用親權」行為,對子女身心造成嚴重負面影響,法院為保障子女安全,才會宣告停止其親權,此時探視權亦隨之停止。
遇到探視權爭議,您可以怎麼做?
- 理性溝通與協商:優先嘗試與對方達成共識,或尋求法院調解。
- 妥善蒐集證據:記錄探視受阻細節、對話,或對方不當行為證據。
- 遵守「善意父母原則」:法院會考量您是否願促成孩子與他方維繫關係。
- 探視權與扶養義務獨立:兩者不能互相綁定。
結論
探視權是維繫親子關係的橋樑,法院對其限制或停止都極為謹慎,一切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核心。只有在父母嚴重失職或濫用親權的極端情況下,才會停止親權,進而影響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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