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申請保護令一定要開庭嗎?
常見問題

申請保護令一定要開庭嗎?

LawPilot
2025-12-09
婚姻與家事家庭暴力保護令

快速解答

申請保護令是否需要開庭,主要取決於您聲請的保護令種類。如果您聲請的是通常保護令,原則上法院會安排開庭進行審理,讓雙方陳述意見並提出證據。然而,若是為了應對緊急或暫時的危險,聲請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法院則可以不經審理程序,即依據書面資料或您的陳述(甚至電話陳述)迅速核發,以提供即時的保護。因此,並非所有保護令申請都必須開庭。

當您考慮申請保護令時,心中或許會浮現一個疑問:「申請保護令一定要開庭嗎?」這是一個非常實際且重要的問題,因為它關係到您需要準備什麼、以及整個流程的預期。LawPilot將在這篇文章中,為您解析台灣保護令的種類、各自的審理程序,幫助您更清楚地掌握如何保障自身安全。

保護令申請:是否開庭取決於「種類」

申請保護令是否需要開庭,主要取決於您聲請的保護令種類。台灣保護令分為三種類型,其核發程序對「開庭」的要求有所不同。

三種保護令類型與審理程序一覽

保護令類型目的與定義是否開庭審理?證據要求與標準
通常保護令提供長期、全面保護,有效期間最長二年,可延長。原則上需要開庭進行審理。證明責任:需提出「優勢證據」證明家暴事實。
暫時保護令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提供緊急、暫時性保護。得不經審理程序核發。釋明責任:初步證據或陳述,證明有急迫危險。
緊急保護令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由警政機關代為聲請,法院應於四小時內核發。得不經審理程序核發。釋明責任:合理陳述家暴事實及急迫危險。

法條怎麼說?保護令審理程序的法律依據

台灣《家庭暴力防治法》明確規範了不同保護令的審理方式:

通常保護令:原則上需要開庭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第1項:「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

這表示,聲請通常保護令原則上會安排「審理程序」(開庭),讓聲請人與相對人有機會到庭陳述意見、提出證據。聲請人需負「證明責任」。

暫時與緊急保護令:可不經審理快速核發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1項:「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這條文是關鍵!在有急迫危險的情況下,法院可以不召開正式庭訊,僅依據書面資料或口頭陳述(緊急保護令甚至可透過電話陳述),快速判斷後核發,提供即時保護。

實際案例分享:保護令申請的法庭故事

故事一:急迫危險下的暫時保護令(免開庭快速核發)

小雅因父親酒後砸壞家中玻璃窗,感到生命受威脅,立即報警並聲請暫時保護令。法院收到警方紀錄、現場照片等資料後,考量急迫危險,並未安排開庭,迅速核發暫時保護令,讓小雅獲得即時保護。

故事二:通常保護令的審理與證據重要性(需開庭)

小玲因丈夫阿華施暴聲請通常保護令,提供了驗傷單和報案紀錄。但法院通知開庭時,小玲卻未到庭參與審理,也未補充證據。由於通常保護令需法官詳細審查,法院在無法釐清事實下,最終駁回聲請。提醒我們,聲請通常保護令時,積極參與庭訊並提供充分證據至關重要。

申請保護令的實用建議與注意事項

  1. 評估急迫性,選擇合適類型: 依危險程度選擇緊急、暫時或通常保護令。
  2. 務必準備充分證據: 驗傷單、錄音錄影、照片、報案紀錄、社工紀錄、通訊對話等,都是有力證據。
  3. 通常保護令務必積極參與庭訊: 準時出庭並陳述事實、提出證據,是成功申請的關鍵。
  4. 保護令事件審理不公開,且您可聲請親屬、社工或心理師陪同在場

結語

總結來說,申請保護令是否需要開庭,並非一概而論。緊急與暫時保護令可能無需開庭,以迅速提供即時保護;而通常保護令則原則上需要開庭審理,以確保裁定的嚴謹性。了解這些差異,並準備充分證據、積極配合法院程序,將是您成功申請保護令、保障自身安全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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