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離婚一定要分居滿一年才能聲請嗎?
常見問題

離婚一定要分居滿一年才能聲請嗎?

LawPilot
2025-12-09
婚姻與家事離婚法律家事法

快速解答

許多民眾誤以為離婚必須「分居一年」才能聲請,但這其實是個常見的迷思。在台灣,《民法》並未明文規定離婚必須分居多久。分居是法院判斷婚姻是否已「破綻而無回復希望」、難以維持的重要客觀事實和證據,但並非唯一的判斷標準,也沒有固定的期間限制。法院會綜合考量分居期間長短、夫妻互動狀況、分居原因等多方因素。即使分居未滿一年,若有其他重大事由導致婚姻破裂,仍可能獲准離婚。最新的法律發展更讓有責配偶在特定情況下也能請求離婚。

離婚一定要分居滿一年才能聲請嗎?破除常見迷思!

「離婚一定要分居一年才能聲請嗎?」這是許多人面對婚姻困境時常有的疑問。在台灣,這個答案其實是「不一定」。《民法》並沒有明文規定夫妻必須分居滿一年才能訴請離婚。分居固然是法院判斷婚姻是否已走到盡頭的重要依據,但它並非唯一的條件,也沒有固定的時間限制。今天,LawPilot 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離婚法律的真實面貌,破除這個常見的迷思。

台灣離婚法律怎麼說?

台灣《民法》對於離婚的規定,主要分為「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兩種。我們這裡要討論的「分居」,主要與「裁判離婚」有關。當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時,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離婚,這就是裁判離婚。

裁判離婚的法律依據

裁判離婚的法律依據是《民法》第1052條。其中,最常被引用來處理分居狀況的是第二項的「概括事由」:

《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這條規定白話來說,就是如果婚姻中發生了除了第一項列舉的十種具體事由(例如外遇、惡意遺棄、虐待等)之外,還有其他「重大事由」導致婚姻「難以維持」,那麼夫妻一方就可以請求離婚。

「難以維持婚姻」的判斷標準

法院在判斷婚姻是否「難以維持」時,會採取「客觀標準」來審視:也就是說,婚姻是否已經產生了「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法院會考量,如果處在同樣的狀況下,一般人是否也會認為這段婚姻已經無法繼續維繫。這不是單純看夫妻主觀的感受,而是綜合各種客觀事實來判斷。

分居在離婚認定上的角色

雖然《民法》沒有規定分居多久才能離婚,但「長期分居」確實是法院實務上認定婚姻已生破綻、難以維持的重要客觀事實與證據。法院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來判斷分居是否構成「重大事由」:

  • 分居期間的長短:雖然沒有硬性規定,但分居時間越長,越容易被認定為婚姻破綻。實務上從兩年半到數十年都有判准離婚的案例。
  • 分居期間的互動狀況:夫妻是否互不聞問、各自生活、情感疏離,甚至形同陌路。
  • 分居的原因:是雙方協議分居、一方惡意離家,還是因工作、家庭等其他因素導致無法共同生活。
  • 有無修復婚姻的意願與作為:分居期間雙方是否曾積極嘗試修補關係,但都徒勞無功。
  • 婚姻共同生活的實質內涵是否已喪失:例如夫妻間互愛、互信、互諒、互助的基礎是否已蕩然無存。

實務案例解析:分居期間長短並非唯一考量

以下兩個生活化案例,讓您更了解法院如何判斷分居與離婚的關係:

案例一:長期分居,婚姻名存實亡

陳先生與林小姐結婚多年,但因價值觀差異與長期溝通不良,自從民國98年起,兩人便各自生活,分居超過11年,期間互不聞問,形同陌路。林小姐認為這段婚姻早已名存實亡,向法院聲請離婚。法院審酌兩人長期分居,缺乏夫妻間應有的互信與情感連結,認定婚姻關係已產生難以回復的重大破綻。由於雙方對於婚姻無法繼續維持的責任程度相當,法院最終准許了林小姐的離婚請求。

啟示:這個案例顯示,即使分居期間長達十餘年,只要婚姻已無實質意義且雙方均有責任,法院仍會判准離婚。分居時間越長,越能證明婚姻破綻的嚴重性。

案例二:分居時間不長,但感情已徹底破裂

王先生與張小姐因車輛使用問題產生嚴重爭執後,王先生一氣之下便避不見面,逕自前往香港,導致兩人分居約兩年半。在此期間,雙方不僅沒有共同生活,甚至需要透過訴訟或存證信函才能溝通。張小姐在法庭上堅決表示已無意願維持婚姻。法院綜合考量兩人雖然分居時間相對不算非常長,但因爭執後一方避不見面、需透過法律途徑才能溝通等具體事由,證明夫妻感情已徹底淡薄,婚姻已生破綻且無回復可能。由於雙方均有責任,法院也准許了離婚。

啟示:此案例說明,分居期間不需非常長,若伴隨其他導致感情徹底破裂的具體事由(如不誠實、避不見面、需透過法律途徑溝通等),即使分居僅約兩年半,也足以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最新法律發展:「有責配偶」也能請求離婚?

過去,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若婚姻破裂的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則「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這意味著,如果婚姻破裂的責任完全在於你,你可能無法向法院聲請離婚,這就是所謂的「有責主義」。

然而,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2023年3月24日宣示)對此做出了重大解釋。憲法法庭認為,如果一味不讓唯一有責的配偶請求離婚,可能導致婚姻形同虛設卻無法解除,造成「顯然過苛」的情況,這與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意旨不符。

這項判決要求相關機關在兩年內修正法律。在修法完成前,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會先審酌准予離婚是否會不符道德、正義及國民感情,如果會,則進一步審酌限制有責方離婚是否「顯然過苛」。如果顯然過苛,法院就不能否准其離婚請求。

這代表著什麼? 即使你被認為是婚姻破裂中責任較重的一方,只要婚姻已名存實亡,且不讓你離婚會對你造成過度苛刻的情況,法院仍可能判准離婚。這使得裁判離婚的門檻更加彈性,更貼近「破綻主義」的核心精神,即婚姻若已無實質意義,應允許其解消。

離婚實務的關鍵提醒

  • 分居非唯一條件:您無需等待分居滿一年才能訴請離婚。分居是證明婚姻破綻的客觀事實之一,但法院會綜合判斷所有證據來認定婚姻是否已無回復希望。
  • 證據蒐集很重要:若您欲以分居作為「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請求離婚,應積極蒐集證明分居事實及婚姻破綻的證據,例如:
    • 租賃契約、水電瓦斯帳單、戶籍資料等,證明分居期間與地點。
    • 通聯記錄、社群媒體互動、證人證詞等,證明雙方無共同生活、互不聞問。
    • 曾嘗試修復婚姻但未果的記錄。
    • 其他導致婚姻破裂的具體事由。
  • 評估雙方責任歸屬:雖然最新的憲法判決讓有責配偶在特定情況下也能請求離婚,但法院仍會審酌雙方對婚姻破綻的責任歸屬。若您是過失程度較輕或無過失的一方,請求離婚的成功率會更高。
  • 考慮協議離婚:若夫妻雙方均有離婚意願,協議離婚是最快速且成本較低的方式,可以省去冗長的訴訟過程。

總之,離婚並非一定要分居一年。台灣的法律更重視婚姻是否已實質破裂、難以維持。如果您正考慮離婚,了解這些法律概念和實務運作方式,將能幫助您做出更明智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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