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發現配偶外遇後,該如何提告侵害配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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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配偶外遇後,該如何提告侵害配偶權?

LawPilot
2026-05-26
婚姻與家事婚姻法律民事訴訟

快速解答

在台灣,外遇行為已於2020年5月29日後不再涉及刑事責任,但您仍可透過民事訴訟,向外遇的配偶及第三者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也就是俗稱的「精神慰撫金」。提告的關鍵在於蒐集足夠證據證明對方有逾越一般社交分際的親密行為,且需注意兩年時效限制。整個流程包括確認婚姻關係、蒐證、撰寫訴狀、向法院提告,並可能經歷調解與言詞辯論。建議尋求專業法律協助,確保您的權益。

發現另一半外遇,心碎之餘,許多人會想知道:我能怎麼做?法律上還有什麼權益可以主張?過去,外遇行為可能涉及刑事上的「通姦罪」,但自2020年5月29日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通姦罪違憲後,外遇已不再是刑事犯罪。不過,這不代表法律對婚姻忠誠的保護消失了。本文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在台灣面對外遇時,如何透過民事途徑主張「侵害配偶權」並提起訴訟,保護您的權益。

一、外遇法律責任的轉變:從刑事到民事

自通姦罪除罪化後,外遇行為的法律追訴已全面轉向民事訴訟,主要依據《民法》相關規定,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這意味著,您無法再要求對方被關,但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您因外遇所承受的精神痛苦。

侵害配偶權的法律基礎

「侵害配偶權」並非法律明文用語,而是指夫妻間因婚姻關係所生,互負忠誠、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家庭生活之權利與義務。當配偶或第三者做出逾越一般社交分際的行為,足以破壞這些權利義務時,就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相關法條主要有: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解釋:當配偶或第三者故意或過失地做出侵害您配偶權的行為,就必須負起賠償責任。

  • 《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白話解釋:這條法規明確指出,當配偶權被「情節重大」地侵害時,即使沒有財產損失,受害人也可以請求一筆「相當的金額」來彌補精神上的痛苦,這就是俗稱的「精神慰撫金」。

  • 《民法》第197條第1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白話解釋:這條規定了提告的時間限制。您必須在知道外遇事實和對象後的兩年內提起訴訟,否則就無法再請求賠償。即使您一直不知情,從外遇行為發生時起,超過十年也無法再提告。

二、如何判斷「情節重大」?

侵害配偶權不以發生性行為為限,只要有逾越一般社交分際的親密行為,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的圓滿幸福,就可能構成。法院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來判斷是否「情節重大」:

  • 行為的親密程度:例如曖昧對話、牽手、擁抱、接吻、一同過夜等。
  • 行為的頻率與持續時間:是偶發一次還是長期且頻繁的互動。
  • 對婚姻的影響:是否導致婚姻破裂、離婚,或造成受害人嚴重的精神痛苦。
  • 雙方的社經背景、是否有未成年子女、外遇者是否悔過等。

三、實務案例分享:提告時的關鍵提醒

以下兩個案例改編自真實判決,提醒您在提告侵害配偶權時,必須注意的兩個重要環節:

案例一:和解協議的影響

小雅發現先生阿華外遇,經過一番掙扎,兩人決定離婚。在離婚調解時,雙方在調解筆錄中約定:「兩造互不再向對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或其他因本件婚姻關係所生一切財產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或其他請求」。後來,小雅仍感到不甘心,想對阿華的外遇對象提告侵害配偶權,請求精神慰撫金。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為,小雅在離婚調解時已明確放棄了所有因婚姻關係所生的請求權,這當然也包含了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因此駁回了她的訴訟。

提醒:任何和解或離婚協議,務必仔細審閱條款內容。一旦簽署,就可能代表您放棄了部分或全部的請求權,事後將難以反悔。

案例二:時效的限制

陳先生在第一次婚姻期間,發現太太小美與他人有染,最終兩人離婚。幾年後,陳先生再婚,但心中的疙瘩始終未解,決定對小美提告侵害配偶權。然而,法院調查後發現,陳先生早在第二次結婚前(約在三年前)就已經明確知悉小美外遇的事實。但他卻遲遲未提告,直到最近才提起訴訟。法院最終認定,陳先生的提告已超過《民法》規定的兩年時效,因此駁回了他的請求。

提醒:提告侵害配偶權有嚴格的時效限制,必須在「知悉」外遇事實及對象後的兩年內提出。一旦錯過,即使事實明確,也可能因為時效消滅而無法主張權利。

四、侵害配偶權的提告流程

  1. 確認婚姻關係存續:提告的前提是您與配偶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或外遇發生時婚姻關係仍存續)。
  2. 蒐集證據:這是訴訟成功的關鍵。證據應能證明配偶與第三者有逾越一般社交分際的親密行為,且第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已婚。
    • 常見證據:通訊軟體對話(LINE、微信)、親密照片/影片、一同進出旅館或住家紀錄、證人證詞、外遇者自白等。
    • 蒐證注意事項務必注意合法性。避免使用竊聽、偷拍私密空間(如臥室)、擅自翻拍配偶手機內容等可能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的方式蒐證,以免反被對方提告。
  3. 評估時效:再次確認您是否在「知悉」外遇事實及對象後的兩年內,或自侵權行為發生後的十年內提起訴訟。
  4. 撰寫訴狀:依照《家事事件法》第38條規定,訴狀應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賠償金額及利息)。
  5. 提起訴訟:將訴狀及證據提交至管轄法院(通常是被告住所地或侵權行為發生地的法院)。
  6. 調解與言詞辯論:法院通常會先安排調解,若調解成立,則與判決有相同效力。若調解不成立,則進入正式訴訟程序,雙方將在法庭上提出證據並進行辯論。

五、結語

面對外遇的打擊,雖然法律無法完全彌補情感上的傷害,但民事上的「侵害配偶權」訴訟仍是捍衛您權益的重要途徑。請記住,證據的蒐集時效的掌握是訴訟成功的兩大關鍵。若您正遭受外遇困擾,建議尋求專業法律意見,讓律師協助您評估案情、規劃蒐證策略,並代理訴訟,以確保您的權益獲得最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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