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解答
根據《民法》規定,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的情況主要有兩大類:一是民法第1052條第1項列舉的十種具體事由,例如重婚、惡意遺棄、不堪同居之虐待等。二是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概括性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實務上,長期分居常被認定為此類重大事由。值得注意的是,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已放寬有責方請求離婚的限制,即使雙方皆有責,只要對他方不致「顯然過苛」,仍可能獲准離婚。
想要訴請離婚?先了解法律怎麼說!
婚姻關係走到盡頭,考慮透過法律途徑結束,是許多人可能面臨的難題。究竟在台灣,什麼情況下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呢?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淺出地了解《民法》關於離婚的規定,包括明確的法定事由、實務上最常見的「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以及憲法法庭最新判決帶來的重大改變,讓您對訴請離婚有更清晰的認識。
法律怎麼說?訴請離婚的兩大依據
根據我國《民法》的規定,夫妻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的情況主要分為兩大類:
依據一:民法第1052條第1項的十款具體事由
《民法》第1052條第1項列舉了十種具體的離婚事由,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款,另一方即可向法院請求離婚。這些事由包括:
《民法》第1052條第1項:「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這些事由的構成要件相對明確,例如「重婚」指配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與第三人結婚;「不堪同居之虐待」則指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達到難以共同生活的程度。
依據二: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重大事由」
除了上述十款具體事由外,《民法》第1052條第2項提供了一個概括性的離婚事由,這是實務上最常被援引的條文:
《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這條規定適用於婚姻關係已名存實亡,但又無法符合第1項具體事由的情況。判斷的核心標準是「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也就是說,婚姻關係已發生難以回復的破裂,客觀上已無法達成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該條文的但書原意為採「有責主義」,即造成婚姻破綻責任較重的一方不得請求離婚。然而,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已對此但書的適用進行了限縮解釋,認為若僅因一方有責程度較高即不許其離婚,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顯然過苛。因此,即使是導致婚姻破裂責任較重的一方,只要離婚對另一方不至於「顯然過苛」,法院也可能准許離婚。這代表我國離婚制度已更趨向「破綻主義」,即婚姻關係已實質破裂,無回復希望時,應允許離婚,而非僅限於無過失或過失較輕的一方。
什麼是「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長期分居是關鍵!
實務上判斷「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時,會依客觀標準來認定,即「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構成此重大事由的情形非常廣泛,其中長期分居是最常見且重要的判斷依據。
法院認為,若夫妻長期分居兩地,感情疏離,互不聞問,已無法達成實質夫妻生活的婚姻目的,即已發生破綻。雖然法律並未明定分居多久可以訴請離婚,但實務上常見分居數年(例如3年、5年、甚至10年以上),且期間鮮少互動、感情淡薄,即可能被認定為重大事由。
實務案例怎麼看?法院如何認定分居與離婚
案例故事一:分居逾十年,感情形同陌路
王先生與李小姐結婚後育有一女,但因王先生工作繁忙,李小姐心生猜忌,夫妻倆自民國98年起便分居,至今已超過11年,期間互無往來。儘管曾有法律程序上的反覆,但雙方關係始終未能修復,形同陌路。王先生因此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離婚。
法院認為,夫妻長期欠缺互信且分居多年,感情早已破裂,婚姻關係存在難以繼續維持的重大破綻。考量雙方就婚姻無法維持的可責性相當,最終准許了王先生的離婚請求。
案例故事二:婚後即分居近三十年,新判決讓離婚更彈性
陳先生與林小姐於1994年結婚後,卻僅共同生活了短短2週便分居,此後近30年幾乎沒有聯繫,情感幾乎斷絕。林小姐罹病時,陳先生也未曾關心。林小姐因此請求離婚。
法院在本案中直接援引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認定《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在某些情況下若不許離婚可能違憲。因此,即使雙方對於婚姻破裂都有責任,只要離婚對另一方不至於「顯然過苛」,法院仍可准許。法院認為,兩人婚後即分居近30年,未積極維繫情感,婚姻已生嚴重破綻且無回復希望,且離婚對陳先生並無顯然過苛之處,因此准許林小姐離婚。
如果想訴請離婚,我該怎麼做?
若您正考慮訴請離婚,以下是一些實用的準備方向:
1. 證據蒐集很重要
若您欲以「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訴請離婚,應積極蒐集證明婚姻已生破綻且無回復希望的證據,特別是關於長期分居的證據,例如:
- 分居期間的居住證明(租賃契約、戶籍謄本、水電費單據等)。
- 雙方長期無互動的證據(通聯記錄、訊息往來、社群媒體互動記錄等)。
- 財務獨立的證明(各自的銀行帳戶、收入證明、獨立繳納生活費用的單據)。
- 子女照顧、探視狀況的證明。
- 其他足以證明感情疏離、互不聞問、無法共同生活的具體事證。
2. 先嘗試協議或調解
在進入訴訟程序前,建議先嘗試與對方協議離婚或聲請法院調解。若能達成共識,可避免冗長且耗費心力的訴訟程序。
3. 了解離婚可能涉及的層面
- 分居不等於離婚:即使長期分居,婚姻關係在法律上仍存續,夫妻雙方仍負有忠誠、同居、扶養等義務。
- 子女最佳利益: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會將子女的最佳利益列為重要考量,包括親權行使、探視權及扶養費等。
- 財產分配:離婚時通常會涉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建議事先了解相關規定並準備財產清單。
總結
訴請離婚的條件並非遙不可及,除了《民法》第1052條第1項明確列舉的十款事由外,若婚姻已因「重大事由」而實質破裂,無回復希望,法院仍可能准許離婚。特別是近年來憲法法庭的解釋,讓離婚制度更具彈性,即使是責任較重的一方,也有機會透過訴訟結束名存實亡的婚姻。了解這些法律依據與實務認定,能幫助您在面對婚姻困境時,更有方向地思考並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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