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外籍配偶離婚後,還能繼續留在台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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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離婚後,還能繼續留在台灣嗎?

LawPilot
2026-05-26
婚姻與家事移民法規婚姻法律

快速解答

外籍配偶在台灣離婚後,其居留權原則上會因「依親」原因消失。然而,台灣法律考量人道與未成年子女權益,設有多項例外規定。若您符合特定條件,例如因遭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對在台灣設有戶籍的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親權或會面交往,或已在台灣合法居留達一定年限並符合永久居留條件,仍有機會申請繼續居留或永久居留。務必在期限內備齊文件向移民署提出申請,保障自身權益。

外籍配偶離婚後,居留權益該如何保障?

許多外籍配偶在台灣落地生根,然而若不幸面臨婚姻關係破裂,離婚後最擔心的莫過於居留權益是否會因此中斷。LawPilot 理解您的擔憂,這篇文章將為您詳細解析台灣法律對於外籍配偶離婚後居留權的規定,透過白話文解釋法條、分享實際案例,並提供實用建議,幫助您掌握自身權益,安心規劃未來。

離婚後居留權的關鍵法條

外籍配偶離婚後能否繼續居留,主要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相關子法。原則上,離婚會導致依親的居留原因消失,但法律也設有以下多種例外情況,讓符合條件的外籍配偶得以繼續居留:

1. 一般外籍配偶的居留保障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若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例如離婚),移民署會廢止其居留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二、外國人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因遭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三、外國人於離婚後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四、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九、外國人以配偶為依親對象,取得居留許可,其依親對象為我國國民,於離婚後30日內與原依親對象再婚。」

白話解釋: 簡單來說,即使離婚,只要您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就有機會繼續留在台灣:

  • 因家庭暴力而離婚,且尚未再婚。 (需有法院判決證明)
  • 離婚後,對在台灣設有戶籍的未成年子女有實際照顧、扶養、擁有監護權或會面探視權。 這是最常見的繼續居留理由。
  • 若您被強制出國,會對在台灣的未成年子女造成非常嚴重且難以彌補的傷害。
  • 在離婚後的30天內,與原配偶復婚。

2. 大陸地區及港澳配偶的特別規定

針對大陸地區人民,相關規定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第2項第1款中,其例外情況與一般外籍配偶類似,同樣涵蓋了因配偶死亡、30日內再婚、對未成年子女有扶養事實或親權、因家暴離婚且有未成年子女等情形。

香港澳門居民,則可參考《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但書,若因配偶死亡或離婚後有未成年子女且擔任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其居留許可亦不予撤銷或廢止。

永久居留:離婚後的另一條路

即使離婚,若您已在台灣合法居留達一定年限,仍有機會申請永久居留。這是一項重要的保障: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第1項:「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5年,每年居住183日以上,或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在我國合法居留10年以上,其中有5年每年居住183日以上,並符合下列要件者,得向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三、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但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不在此限。」

白話解釋: 一般來說,外籍配偶需在台灣合法連續居留10年以上,其中有5年每年居住183日以上,並符合其他條件,即可申請永久居留。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國民的配偶,或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第1款至第4款(包括因家暴離婚、撫育未成年子女等)獲准繼續居留者,申請永久居留時可以免除「有相當的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這項要求。這大大降低了申請永久居留的門檻。

實務案例分享:子女權益是關鍵

在離婚訴訟中,法院對於未成年子女親權(監護權)的判決,將直接影響外籍配偶能否繼續居留。以下兩個案例說明了子女權益的重要性:

案例一:外籍媽媽獲判親權,得以留台照顧子女

小美(化名,外籍配偶)與台灣籍丈夫阿明(化名)結婚多年並育有子女。阿明長期失業,對家庭經濟沒有貢獻,甚至曾對小美施暴。在離婚訴訟中,法院考量阿明的過失以及小美長期對子女的照顧事實,最終判決將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單獨判給小美。由於小美獲得了子女的親權,她便能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第3款,以「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負擔權利義務」為由,合法繼續留在台灣,持續照顧她的孩子。

案例二:即使有過失,仍可能獲判部分親權

阿華(化名,外籍配偶)與台灣籍妻子離婚,在訴訟過程中,阿華曾被指控對妻子有家暴行為,甚至因此受到法院保護令的約束。然而,法院在審酌子女最佳利益時,參考了社工的訪視報告,發現阿華雖然有過失,但對其中一位未成年子女仍有良好的照顧能力與情感連結。最終,法院判決將其中一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判給阿華,讓阿華得以依據對該子女的親權,申請繼續居留。

這些案例都顯示,法院在判決離婚及子女親權時,會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核心考量。外籍配偶若能證明自己是子女的主要照顧者,或能提供對子女有利的成長環境,即使面臨離婚,仍有機會爭取到親權或會面交往權,進而保障自己的居留權益。

離婚後居留權的實用建議

面對離婚與居留權的雙重挑戰,以下是給您的實用建議:

  • 及時申請與諮詢: 一旦面臨離婚,請務必在居留期限屆滿前或婚姻關係消失後,儘速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繼續居留或永久居留的申請。逾期居留可能導致罰款甚至強制出國。
  • 備齊證明文件: 無論您是依據家暴、子女因素或永久居留申請,都需要準備充分的證明文件,例如:離婚證明、子女戶籍謄本、出生證明、法院判決書(載明親權歸屬或會面交往方式)、子女學校聯絡簿、生活費用支出證明,以及家暴相關證明(如保護令、驗傷單)等。
  • 積極爭取子女親權或會面交往權: 在離婚訴訟中,積極爭取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或至少會面交往權至關重要。這是外籍配偶離婚後繼續居留最常見且穩固的基礎。法院會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核心,綜合考量父母的各項條件來酌定。
  • 評估永久居留條件: 若您已在台灣合法居留多年,應評估是否符合申請永久居留的條件。請記住,若您曾是國民配偶,或因家暴、子女因素獲准繼續居留者,申請永久居留時可免除「有相當財產或技能」的要件。

結語

外籍配偶在台灣離婚後的居留權益,並非必然會消失。台灣法律在保障國家安全與移民管理之餘,也充分考量了人道關懷與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只要您了解相關法規,積極蒐集證據,並在必要時爭取自身權益,便能為自己和孩子在台灣的未來,找到一條安心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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