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解答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原則上不能被繼承。這是因為這項權利具有「一身專屬性」,通常只專屬於夫妻本人。然而,根據《民法》最新規定,如果已故配偶在生前已與生存配偶簽訂契約承諾分配,或者已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配,那麼在這些特定情況下,該請求權就不再專屬,其繼承人就可以合法繼承並繼續主張這項權利。這項規定兼顧了權利人的意願與法律程序的保障。
當夫妻一方不幸離世,除了處理後事,財產的分配往往是家屬關心的重點。其中,「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項權利,究竟能否由子女或其他繼承人繼承,常常讓許多民眾感到困惑。LawPilot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這項權利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又在什麼情況下不能被繼承,幫助您釐清法律疑慮,保障自身權益。
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民法》為保障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中對家庭的貢獻,所設計的一種權利。當夫妻之間的「法定財產制」關係因為離婚或其中一方死亡而結束時,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分配雙方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
這項權利的目的,是讓夫妻在婚姻關係消滅時,能夠公平地分配婚後共同努力累積的財產,但有幾類財產不列入計算,例如:因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以繼承嗎?法律怎麼說?
關於這項權利是否可以繼承,關鍵在於《民法》的規定。現行《民法》對此有明確的規範,但也有重要的例外。
原則上,這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這是因為法律認為這項權利與夫妻的身分關係緊密連結,具有「一身專屬性」,只專屬於夫妻本人。當一方配偶死亡時,其權利能力也隨之消滅,無法取得對生存配偶的請求權,因此其繼承人自然無法繼承一個從未存在的權利。
然而,《民法》也考量到特殊情況,設下了兩項重要的例外規定。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第4項: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這表示,如果符合以下兩種情況,即使請求權人死亡,其繼承人仍可以繼承並主張這項權利:
- 已依契約承諾: 夫妻雙方在生前已就剩餘財產分配達成協議,並簽訂了相關契約。
- 已起訴: 請求權人已在生前向法院提起「剩餘財產分配之訴」。
真實案例:提起訴訟後,請求權就能被繼承!
讓我們透過一個實際的案例來理解這項規定。
假設王先生和王太太結婚多年,王太太一直覺得王先生的財產比她多很多。於是,王太太在生前就向法院提起了「剩餘財產分配之訴」,要求王先生分配婚後財產差額。然而,在訴訟進行期間,王太太不幸過世了。
這時候,王太太的繼承人(例如子女)是否能繼續這個訴訟,繼承王太太的請求權呢?
根據法院的最新見解(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家抗字第69號民事裁定),由於王太太在生前就已經「起訴」,符合《民法》第1030條之1第4項的例外規定,因此這項請求權就不再具有一身專屬性。王太太的繼承人可以合法地承受訴訟,繼續向王先生主張這項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這個案例清楚地告訴我們,只要在生前採取了法律行動,這項權利就能傳承下去。
給您的實用建議
- 釐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點: 判斷適用何時的法條版本很重要,這會影響請求權是否可繼承。
- 區分角色: 您是生存配偶向已故配偶的繼承人主張?還是已故配偶的繼承人向生存配偶主張?後者必須符合「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的例外。
- 注意時效: 即使符合繼承條件,也務必留意請求權的時效限制。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第5項: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這表示,您必須在「知道有財產差額」後2年內,或最遲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5年內,行使這項權利,否則權利就會消失。
- **保留財產證據: 為了未來可能需要主張權利,平日應妥善保管夫妻雙方的財產證明(如銀行存摺、不動產權狀、股票對帳單等)及債務文件。
結論
總的來說,「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原則上是不能被繼承的**。然而,如果已故配偶在生前已經透過契約承諾分配,或是向法院提起了訴訟,那麼其繼承人就可以合法地繼承這項請求權。了解這些關鍵的法律規定,對於保障您和家人的權益至關重要。在面對複雜的財產分配問題時,務必仔細審視情況,並依循法律程序來維護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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