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解答
扶養費遲繳一期是否會被要求一次付清全部款項,主要取決於法院判決或調解筆錄等執行名義中,是否約定有「加速條款」。若執行名義明確約定「遲誤一期,其後視為全部到期」,則債務人一期未付,債權人即可主張全部扶養費到期。 即使沒有加速條款,依《家事事件法》第190條第1項規定,只要債務人有一期扶養費未完全履行,債權人也可聲請執行全部扶養費。然而,針對尚未屆期的扶養費,法院在執行時有其限制,僅能扣押債務人「已屆清償期之薪資債權或其他繼續給付之債權」,不能立即變賣不動產等一次性清償。此外,若因輕微遲延就要求一次性給付巨額扶養費,也可能被認定為權利濫用。
扶養費是許多家庭關係中重要的經濟支柱,特別是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照護。然而,當扶養義務人未能按時給付扶養費時,受扶養權利人往往會擔心,是不是只要遲繳一期,就代表未來所有的扶養費都必須一次付清?這個問題涉及複雜的法律規定與實務判斷。LawPilot 將為您深入解析,讓您了解在什麼情況下,扶養費會被視為全部到期,以及相關的強制執行程序與限制,幫助您保障自身權益或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扶養費遲繳一期,一定會被要求一次付清嗎?
扶養費是否會因遲繳一期而被要求一次付清,主要有兩種關鍵情況:
1. 執行名義有約定「加速條款」:約定一期未付就全部到期
如果法院的判決書、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等「執行名義」中,有明確約定「遲誤一期履行時,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的條款,這就是所謂的「加速條款」。
《家事事件法》第100條第3項:「法院命分期給付者,得酌定遲誤一期履行時,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之範圍或條件。」
白話來說,這條文賦予法院在處理扶養費分期給付時,可以事先約定一個條件。一旦扶養義務人遲繳一期,這個條件就成就了,那麼原本還沒到期的扶養費,就會被視為全部「提前到期」,債權人就可以要求一次性給付全部扶養費。實務上,這種情況通常不需要扣除中間利息。
2. 即使沒有加速條款,也能聲請執行全部扶養費
即使執行名義中沒有特別明定「加速條款」,法律也特別為扶養費債權提供了保障,讓受扶養權利人能更有效率地追討款項。
《家事事件法》第190條第1項:「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有一期未完全履行者,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債權人亦得聲請執行。」
這表示,只要扶養義務人有任何一期扶養費沒有完全履行(例如少付或遲付),即使還沒有加速條款的約定,受扶養權利人(債權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全部」的扶養費,包括已經到期和未來尚未到期的部分。這主要是為了保障受扶養人的生計,避免債權人必須逐期聲請執行的不便。
「全部到期」不等於「立即全額變現」:強制執行的限制
雖然前述兩種情況都允許債權人聲請執行全部扶養費,但對於「尚未屆期」的扶養費,法律在實際執行上設有特別的限制,並非可以立即將義務人的所有財產變現。
《家事事件法》第190條第2項:「前項債權之執行,僅得扣押其履行期限屆至後債務人已屆清償期之薪資債權或其他繼續給付之債權。」
這條文的意思是,即使扶養費因加速條款或《家事事件法》第190條第1項規定而視為全部到期,法院在核發扣押命令時,對於「尚未屆期」的扶養費,僅能扣押扶養義務人「履行期限屆至後已屆清償期之薪資債權或其他繼續給付之債權」。這代表法院不能立即拍賣義務人的不動產、車子或存款等非持續性的財產來一次性清償未來的扶養費。這種措施通常被稱為「預備查封」,目的是先確保債權,但實際取款仍需等待扶養費的期限屆至。
扶養費強制執行,小心「權利濫用」的風險!
即使執行名義有加速條款或法律允許聲請執行全部扶養費,行使權利仍需遵守誠信原則,避免權利濫用。
《民法》第148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如果扶養義務人只是輕微遲延幾天,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而受扶養權利人卻立即要求一次性給付巨額扶養費,且此舉顯然不符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或有惡意刁難之嫌,法院可能會認為這種行為構成「權利濫用」,進而撤銷強制執行程序。因此,在聲請執行時,仍需審慎評估個案情狀。
法院怎麼看?兩則生活情境案例解析
透過實際案例,更能了解法院對於扶養費遲繳的判斷原則:
案例一:遲延兩天就要求一次付清,法院說不行!
小華與前妻離婚後,約定每月給付子女扶養費。調解筆錄中明定「若遲誤一期,視為全部到期」。某月,小華因故僅遲延兩天給付扶養費。前妻立刻向法院聲請,要求小華一次性支付未來全部的扶養費,總金額高達數百萬元。
法院判斷: 法院認為,扶養費的目的是維持子女基本生活,應以按月分期給付為原則,才符合子女最大利益。小華僅遲延兩天,前妻就要求一次性給付巨額扶養費,此舉顯然不符子女利益,且對小華過於苛刻,因此認定前妻的行為構成「權利濫用」,撤銷了強制執行程序。(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39號民事判決)
案例二:約定「未給付」與「遲延給付」大不同!
阿明與前妻協議離婚時約定,如果他「累計三期扶養費金額未予履行」,就視為全部到期。後來,阿明有幾次扶養費遲延給付,但每次都在短時間內補齊。前妻認為阿明有遲延就符合「未予履行」,於是聲請執行全部扶養費。
法院判斷: 法院仔細審閱了和解筆錄的文字,認為「未予履行」指的是完全沒有給付,而不是「遲延給付」。由於阿明雖然有遲延,但最終都有補齊,並未達到「累計三期未給付」的條件,因此法院認為加速條款的條件尚未成就,未到期的扶養費不能視為全部到期。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執行名義中的文字約定非常重要。(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給您的實用提醒
-
對於扶養義務人:
- 務必按時足額給付扶養費,避免觸發加速條款或被聲請執行。
- 仔細閱讀判決或調解筆錄,了解加速條款的具體條件(例如是「遲延」還是「未給付」)。
- 若因故遲延,應盡快補足,並可嘗試與對方溝通,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 若認為對方聲請執行有權利濫用之嫌,可考慮向法院提出異議。
-
對於受扶養權利人:
- 確認執行名義中是否有加速條款,這是聲請執行全部扶養費的有力依據。
- 即使沒有加速條款,只要對方遲繳一期,仍可依《家事事件法》聲請執行全部扶養費。
- 了解強制執行有「預備查封」的限制,對於未到期的扶養費,不能立即變賣義務人的所有財產,只能先扣押持續性收入。
- 行使權利時應注意誠實信用原則,避免因輕微遲延而過度追討,以免被認定為權利濫用。
結論
總體而言,扶養費遲繳一期是否會被視為全部到期,並非單一答案。它取決於法院的判決或調解筆錄中是否有明確的「加速條款」約定。即使沒有,依《家事事件法》的特別規定,債權人仍可聲請執行全部扶養費。然而,在實際執行上,對於尚未屆期的扶養費,法院會限制只能扣押持續性收入。同時,行使權利仍需遵守誠信原則,避免權利濫用。了解這些法律眉角,能幫助您更清楚地應對扶養費相關的法律問題。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LawPilot」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