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孩子被帶走,探視權受阻時能報警嗎?
常見問題

孩子被帶走,探視權受阻時能報警嗎?

LawPilot
2025-12-07
婚姻與家事親權探視權

快速解答

孩子被帶走導致探視權受阻時,是否能報警取決於情況的緊急性與對方行為的惡意程度。若孩子有立即危險、遭受不當對待,或對方以惡意手段「略誘」孩子,應立即撥打110報警或113通報兒少保護專線。但若僅是探視時間或方式受阻,且無惡意或危險,則建議優先循民事途徑,透過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處以怠金或請求交付子女,並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

「孩子被帶走了,我該怎麼辦?可以報警嗎?」面對親骨肉突然被帶離身邊,且探視權因此受阻,這份焦慮與無助是許多父母可能面臨的困境。作為LawPilot,我們深知您此刻的擔憂。本文將為您深入解析在台灣,當您的孩子被帶走導致探視權受阻時,相關的法律權益、應對策略,以及何時該報警、何時又該循民事途徑求助,幫助您在維護子女最佳利益的前提下,有效尋求法律協助。

了解核心概念:親權、監護權與探視權

在處理孩子被帶走的問題前,先釐清幾個重要的法律概念:

  • 親權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這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扶養、代理等一系列權利與義務的總稱。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共同行使親權。離婚後,則依雙方協議或法院酌定,由一方或雙方共同行使。
  • 監護權 (法律上的監護人):在法律上,「監護人」通常是指當父母雙亡,或父母都無法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時,經法院選定代為行使權利義務之人。實務上常將離婚後行使親權的一方稱為「主要照顧者」或「親權行使人」,口語上亦有稱其為「監護人」,但法律上『監護人』另有其定義。
  • 探視權 (會面交往權):未行使或未負擔親權的一方,依法有權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這是基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所保障的權利,旨在維繫親子關係,促進子女身心健康發展。

孩子被帶走,可能觸犯哪些法律?

當孩子被帶走,導致探視權受阻時,可能涉及以下法律:

1. 刑法:略誘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241條規定: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白話解釋:如果有人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正當手段」,或即使是和平方式但對象未滿16歲,將孩子帶離您對他的監督範圍,使其無法受到您的照顧,就可能構成略誘罪。即使是孩子的另一方父母,若有「惡意私圖」且行為逾越親權範圍,也有可能觸犯此罪。

2. 民法:親權行使與探視權

《民法》第1055條規定: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 白話解釋:這條文是您與前配偶約定或法院裁定孩子親權歸屬與探視方式的依據。當探視權受阻時,通常是違反了這條文所確立的會面交往方式,您可以依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3.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少保護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規定: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 白話解釋:若孩子被帶走後,有遭受不當對待、未受照顧,或有生命安全疑慮時,社政機關可介入保護。此時報警,警方會協助通報社政單位。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0-1條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構、團體、專業人員,進行前條訪視、調查及處遇遭拒絕,合理懷疑兒童及少年有危險、危險之虞或有客觀事實認有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求警察機關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為即時強制進入或為其他必要處置。警察機關得依前項請求派員執行即時強制進入,執行時應主動出示身分證件,並得詢問關係人。」

  • 白話解釋:當社政單位懷疑孩子有危險需訪視卻遭阻撓時,可請求警方協助強制進入,確保孩子安全。

實務案例解析:何謂「惡意私圖」?

法院在判斷父母一方帶走孩子是否構成略誘罪時,並非只要孩子脫離他方監督就成立,而是會深入探究行為人的「惡意私圖」及對「子女最佳利益」的影響。

案例一:強行帶走孩子,構成略誘罪

小雅與阿明雖未結婚,但育有一女小莉。小莉一直由小雅撫養。某天,小雅請朋友將小莉從學校接回家,阿明卻趁機強行將小莉帶走,並拒絕小雅與小莉見面。法院認為,即使阿明是小莉的生父,但他以「強行」手段使小莉脫離小雅的監督權,已侵害了小雅對小莉的保護教養權,因此判定阿明構成略誘罪。這個案例強調,親權的共同行使,任何一方都不能以不法行為侵害他方對子女的監督權。

案例二:帶走孩子無惡意,不一定構成略誘罪

小華與美玲因感情不睦正在分居。美玲在一次帶兒子小寶外出逛街時,未經小華同意便將小寶帶離兩人原先的住處,且未告知小華去向。小華認為美玲侵害了他對小寶的監護權,提告略誘罪。然而,法院在審理時指出,判斷父母略誘罪,應以維護孩子利益為首要考量,不能僅因孩子脫離他方監督就認定犯罪。法院會審酌美玲是否有「惡意私圖」,例如是否為要脅離婚條件、是否刻意隱匿行蹤,以及此舉對小寶的影響等。如果美玲只是因家庭衝突而帶離孩子,且無惡意,並非所有情況都會構成略誘罪。

探視權受阻時,該報警還是走民事途徑?

當孩子被帶走,您的探視權受阻時,處理方式取決於情況的緊急性與對方行為的性質。

處理途徑適用時機應採取的行動
立即報警 (刑事或兒少保護)- 孩子有立即危險、遭受虐待、遺棄或不當照顧。- 撥打110報警或113通報兒少保護專線。警方會會同社政機關介入。
- 對方有「惡意私圖」,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正手段帶走孩子。- 立即報警,提供所有相關證據。
- 孩子行蹤不明,且有保護需求或虞犯之虞。- 向警方或少年法院聲請協尋。
優先循民事途徑 (探視權執行)- 僅是探視時間或方式受阻,對方無惡意且孩子無立即危險。- 向原裁定或協議的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請求處以怠金或交付孩子。
- 您持有保護令,對方未依保護令內容履行會面交往。-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辦理,或聲請變更保護令。

重要提醒:無論採取何種途徑,務必收集所有相關證據(法院判決、協議書、通訊紀錄、證人證詞等)。同時,應避免對孩子造成二次傷害,並始終將「子女最佳利益」放在首位考量。

結論

面對孩子被帶走、探視權受阻的困境,父母的焦慮可想而知。關鍵在於判斷當下情境:孩子是否安全?對方行為是否帶有惡意?依據這些判斷,決定是立即向警方求助,啟動兒少保護或刑事追訴;還是透過民事強制執行,維護您的探視權。請記住,法律的最終目的都是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與成長利益。在採取任何行動前,審慎評估,並以孩子為中心,是您最重要的考量。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LawPilot」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其他人也問

探視權受阻,孩子被帶走時如何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