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解答
是的,法院核發保護令後,依法必須通知對方(相對人)。無論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或《跟蹤騷擾防制法》,都明確規定法院應在核發後24小時內將保護令發送給當事人(包含聲請人與相對人)及相關機關。此外,暫時保護令雖然自核發時即生效,但對相對人產生法律效力,通常會以「裁定送達」或「警察口頭告知」相對人時為準。這表示,一旦對方收到書面通知或經警方告知內容,就必須立即遵守保護令,否則可能構成「違反保護令罪」。
您是否曾擔心,聲請了保護令,對方會不會不知道,然後又再次找上門?或者,您是被聲請保護令的一方,想知道自己何時會收到通知,又該從何時開始遵守呢?這些都是一般民眾對保護令程序常見的疑問。身為LawPilot,我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法律關於保護令通知的規定,讓您對這個重要議題有更清晰的認識。
保護令核發後,法院會通知對方(相對人)嗎?
答案是:會的,法院依法會通知對方。
當法院核發保護令後,無論是屬於家庭暴力事件的保護令,還是針對跟蹤騷擾行為的保護令,法律都有明確的通知義務。這是為了確保保護令能有效執行,同時也保障相對人有知悉其內容的權利。
法律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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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8條:
「保護令除緊急保護令外,應於核發後二十四小時內發送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應登錄法院所核發之保護令,並供司法及其他執行保護令之機關查閱。」 這條文清楚指出,除了緊急保護令外,法院必須在核發保護令(包括暫時保護令與通常保護令)後的24小時內,將裁定正本發送給「當事人」(包含聲請人與相對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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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4條:
「法院應於核發保護令後二十四小時內發送被害人、聲請人、相對人、裁定內容所指定之人及執行之機關。有關保護令之送達、期日、期間及證據,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保護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執行之方法、應遵行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針對跟蹤騷擾保護令,也有類似的規定,要求法院在核發後24小時內將保護令發送給「相對人」等相關人員與機關。
從上述法條可知,法院在核發保護令後,有明確的義務要將保護令的內容通知給相對人。
保護令何時生效?對方何時才需遵守?
這是一個常見的疑問,因為法律對於保護令的「生效時點」和「對相對人發生效力時點」有不同的規定,實務上會綜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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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的「生效時點」: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6項: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這表示,暫時保護令一旦經法院「核發」,就已經產生法律效力,對法院及相關執行機關(如警察)具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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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對相對人發生效力」的時點: 然而,根據《家事事件法》第87條:
「暫時處分於裁定送達或告知受裁定人時,對其發生效力。但告知顯有困難者,於公告時發生效力。暫時處分之裁定得為執行名義。暫時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暫時處分裁定之法院依職權為之。暫時處分之裁定就依法應登記事項為之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機關;裁定失其效力時亦同。」 暫時保護令屬於家事事件法中的「暫時處分」,此條文規定,暫時處分對「受裁定人」(即相對人)發生效力,是在「裁定送達或告知」受裁定人時。
實務上的平衡:核發即生效,但知悉才構成違反
這兩條文看起來有些差異,但實務上法院會採取一個平衡的見解:
保護令本身在法院「核發時」就已經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若要追究相對人「違反保護令」的刑事責任,則會以相對人是否已經「知悉」保護令內容為前提。換句話說,保護令的法律效力從核發時即存在,但相對人違反保護令的刑事責任,通常會以其「知悉」保護令內容後為前提。
「送達」與「告知」的差異
- 送達:指法院依法將書面文書(如保護令裁定正本)交付給應受送達人的程序,通常透過郵寄掛號或專人送達,並會留下送達證明。
- 告知:除了正式的書面送達外,實務上,警察機關在執行保護令時,也會將保護令的內容口頭告知相對人,並可能要求其簽名確認。這種口頭告知,只要能證明相對人已確實知悉保護令內容,在法律上亦被視為有效的「告知」方式。
實際案例怎麼看?
讓我們透過一個實際的法院案例,來理解保護令通知的實務運作:
案例故事:口頭告知也算數!
小美因為長期遭受前夫阿華的騷擾,向法院聲請了暫時保護令。法院在審理後核發了暫時保護令,命令阿華不得接近小美。保護令核發後,警方立即前往阿華住處,將保護令的內容口頭告知阿華,並給了他一份影本。然而,阿華當時並未收到法院正式寄來的書面裁定正本。隔天,阿華因為不滿,又跑到小美住處附近燃放鞭炮,被警方當場逮捕。
阿華在法庭上抗辯說:「我根本還沒收到法院的書面保護令,我不知道有保護令存在!」
法院怎麼判?
法院認為,雖然阿華當時確實還沒收到法院寄發的書面裁定正本,但警方已經將保護令的內容「口頭告知」他,並交付了影本。因此,阿華已經被視為「知悉」保護令的內容。既然他知悉後仍然違反保護令的命令(接近小美住處並騷擾),就構成「違反保護令罪」。法院駁回了阿華不知情的抗辯。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暫時保護令自法院核發時即已生效,而相對人即使尚未收到法院的書面裁定正本,只要經由警察等執行機關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告知」保護令的內容,就應被視為知悉,並有義務遵守保護令。若違反,仍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保護令生效的重點提醒
- 提供正確資訊:如果您是聲請保護令的一方,務必提供對方正確且最新的聯絡方式,以利法院和警方能有效進行通知。
- 立即遵守:如果您是被保護令約束的一方,一旦收到法院的保護令文書,或經警察口頭告知保護令內容,即使您認為裁定不合理,也應立即遵守保護令所載的禁止、限制或命令事項。
- 尋求法律協助:如果您對保護令內容有疑義,或想提出抗告,請務必諮詢律師,並在法定期限內循合法途徑處理,切勿自行違反保護令,以免觸犯「違反保護令罪」,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的嚴重刑事責任。
- 送達方式多樣:法院的送達方式不限於親自收受,例如同居人代收、文書寄存於警察機關並黏貼通知書等,都可能被視為合法送達。因此,切勿以「沒親自收到」為由,作為違反保護令的藉口。
總之,保護令的核發與通知是確保受害者安全的關鍵環節。無論您是聲請人還是相對人,了解保護令的通知機制和生效時點,對保障自身權益都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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