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家庭暴力保護令該怎麼申請?
常見問題

家庭暴力保護令該怎麼申請?

LawPilot
2025-12-10
婚姻與家事家庭暴力防制保護令申請

快速解答

面對家庭暴力,保護令是台灣法律提供的一項重要保護機制。它不僅能禁止施暴者再次侵害,還能提供遷出住所、遠離特定場所、子女監護等多元保護措施。只要您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或與施暴者有親密關係,且有遭受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不法侵害的情事,即可向法院聲請。聲請時務必準備充分的證據,如驗傷單、錄音、對話紀錄等,並可選擇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以保障您與家人的安全。

面對家庭暴力,許多人常感到無助與恐懼。然而,台灣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提供了一道堅實的防線,那就是「保護令」。這篇文章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家庭暴力保護令的申請流程、種類、效力及重要注意事項,幫助您在需要時,能勇敢地運用法律工具,保障自己與家人的安全。

什麼是家庭暴力?不只是動手才算!

很多人誤以為只有身體上的傷害才算家庭暴力,但其實不然。《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的定義遠比您想像的更廣泛。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這意味著,家庭暴力不僅包括:

  • 身體暴力: 直接造成身體傷害的行為,如毆打、推搡、拉扯等。
  • 精神暴力: 即使沒有實際動手,但透過言語辱罵、恐嚇威脅、情緒勒索、限制行動、監視跟蹤等,使人心生畏懼或精神受創的行為,都屬於精神暴力。
  • 經濟暴力: 例如控制金錢、不給予生活費、惡意毀損財物等,也是一種家庭暴力。

保護令有哪幾種?各有效力不同!

保護令依據急迫性與審理程序,主要分為三種類型:

保護令種類聲請時機審理方式效力期間
通常保護令經法院審理後核發,提供長期保護。需經法院開庭審理。最長2年,可聲請延長。
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為保護被害人安全。法院可不經審理程序核發。於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時失效。
緊急保護令被害人有急迫危險時。法院應於4小時內核發,可不經審理。於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時失效。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誰可以聲請保護令?

除了家庭暴力的被害人本人,其他人也能代為聲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亦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此外,法律也擴大了保護範圍: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本章之規定。」

這表示即使是沒有同居的親密關係伴侶(俗稱「恐怖情人」),若遭受不法侵害,也能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能做什麼?法院能下達的命令!

保護令的內容非常多元,不只限制施暴者不能再施暴,還能涵蓋生活各層面,提供全面的保護。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核發下列一款或數款命令: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特定類場所。 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為之,及定其會面交往之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應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 七、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租金、扶養費、醫療、輔導、律師費用等費用。 八、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九、命相對人負擔律師費用。 十、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十一、禁止相對人重製、散布、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十二、命相對人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十三、命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用服務提供者或內容儲存服務提供者,移除或限制瀏覽相對人所散布之被害人性影像。 十四、其他保護被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如何聲請保護令?實務流程與關鍵!

聲請保護令的流程其實並不複雜,關鍵在於「證據」的準備。

聲請流程

  1. 確認聲請資格: 您是否為被害人本人、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或是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
  2. 準備聲請書狀: 詳細填寫聲請書,具體勾選您希望法院核發的保護令內容(如禁止施暴、禁止騷擾、命遷出等),並詳述家庭暴力發生的時間、地點、具體內容、受害情形、施暴者過往暴力紀錄等。越具體越能幫助法院判斷。
  3. 蒐集並提出證據: 這是最重要的環節,即使是「優勢證據」(只要可能性大於不可能性),也能讓法院信服。例如:
    • 人證: 目擊者、知情親友的證詞。
    • 物證: 驗傷診斷書、照片、錄音、錄影、報案紀錄、社工訪視紀錄、通訊紀錄(簡訊、訊息截圖)、財物毀損證明等。
    • 緊急情況: 若有急迫危險,可先撥打110報警,由警察機關協助聲請緊急保護令。
  4. 提交法院: 將聲請書狀及證據提交至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聲請保護令免徵裁判費。
  5. 配合審理: 法院可能會進行調查、隔別訊問。您可聲請親屬、社工或心理師陪同在場。

實務小提醒

  • 證據是關鍵: 雖然採「優勢證據」原則,但證據越充分、越具體,越能說服法院。
  • 地址保密: 若有安全疑慮,聲請書狀可不記載住居所,僅記載送達處所,法院會以秘密方式處理,保護您的隱私。

真實案例分享:法院如何判斷與保護?

案例一:言語辱罵、毀損物品也構成家暴!

一位父親長期酒後以三字經辱罵家人,並曾毆打子女。某次酒後更砸毀家中物品,經子女報警處理。子女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提出戶籍資料、報案紀錄、酒精測定紀錄及現場照片等證據。法院認定父親的行為已構成精神暴力身體暴力,且有繼續實施不法侵害的急迫危險,因此核發了暫時保護令,禁止父親對家人實施騷擾、控制、脅迫等不法侵害行為,並禁止其騷擾聯絡。

案例啟示: 家暴不限於拳腳相向,言語暴力、毀損財物也算。只要有「優勢證據」證明,法院就會介入保護。

案例二:恐嚇威脅,精神暴力不容小覷!

一名妻子長期遭受丈夫言語恐嚇,丈夫常以「要殺人!」、「放火」等語威脅家人,讓妻子與子女生活在恐懼中。妻子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丈夫雖辯稱只是隨口說說,但法院審酌丈夫的行為已造成家人極大恐懼,且缺乏反省,認定其有繼續實施精神暴力之危險。最終,法院核發了通常保護令,禁止丈夫對妻兒實施不法侵害,並命其遠離妻兒的住居所、學校及工作場所,甚至要求遷出住所。

案例啟示: 精神上的恐嚇威脅,即使沒有肢體衝突,只要足以讓人心生畏懼,法院也會核發保護令,提供全面的安全保障。

申請保護令,您需要知道的重點!

  • 自身安全優先: 在聲請保護令期間,特別是等待法院裁定前,務必注意自身及子女安全。必要時可尋求庇護安置。
  • 尋求專業協助: 各地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社工單位、法律扶助基金會都能提供法律諮詢、心理輔導、庇護安置等服務,是您重要的支持網絡。
  • 保護令的法律強制力: 保護令一旦核發,具有法律強制力。施暴者若違反保護令的內容,將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性影像保護令: 若您遭受性影像相關的侵害,保護令也能禁止施暴者重製、散布、交付,並命其刪除或移除已上傳的性影像,保護您的數位隱私權。

結論:勇敢站出來,法律是您的後盾!

家庭暴力絕非家務事,而是嚴重的犯罪行為。申請保護令是您保障自身權益、擺脫暴力陰影的重要一步。請記住,您不是孤單一人,法律和社會資源都在您身邊。勇敢地站出來,讓法律成為您的堅實後盾,重拾平靜與安全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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