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彙整 LawPilot 站內與易科罰金、緩刑、緩起訴、減刑、前科紀錄及保外就醫相關的問答文章,依「判決前能爭取什麼、判決後如何執行」的順序分類,方便你直接找到與自己情況相符的問題。
哪些罪名與刑度符合易科罰金條件
易科罰金每日折算一千、二千或三千元
判決確定後於執行階段向檢察官聲請
能否易科罰金由執行檢察官決定
獲准並繳清易科罰金,原則上不用入監
判刑6個月併科罰金,是否一定要坐牢
判刑一年能否易科,關鍵在是否數罪併罰
應執行刑八個月,各宣告刑符合才可易科
數罪併罰時,一罪不得易科則全部不得
數罪併罰的意義與最終刑期如何計算
「判刑2年緩刑5年」代表什麼意思
判2年有期徒刑,不一定要實際入監
判刑2年8個月還有沒有緩刑機會
多個罪名合併後的應執行刑與緩刑
不認罪仍可能獲緩刑,但難度較高
和解不是緩刑的法定必要條件
緩刑可能附帶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緩刑沒有按日收費,附帶負擔怎麼付
緩刑期間自判決確定之日起算
「死刑緩刑2年」並非台灣現行制度
緩刑「應撤銷」與「得撤銷」的情形
緩刑中另犯罪經簡易判決,會否撤銷緩刑
撤銷緩刑時法院是否一定會開庭
對撤銷緩刑提起抗告的成功關鍵
緩刑撤銷後多久會被執行
緩刑被撤銷後可以怎麼應對
緩起訴處分不是法院的有罪判決
緩起訴與不起訴有何不同
法律未明文要求認罪才給緩起訴
緩起訴不一定要先與被害人和解
檢察官可附帶要求賠償等緩起訴條件
緩起訴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緩起訴期間自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緩起訴被撤銷後會面臨的法律後果
收到簡易判決,原則上不會直接入監
簡易判決處刑初期原則上不開庭
民事與刑事簡易判決的執行時點
簡易判決程序中仍可和解及其效力
民刑事簡易程序都能和解的說明
自首是「得」減輕,不是一定減刑
自首減刑的刑期怎麼算、累犯如何處理
同一犯罪的自首減刑原則上只有一次
主動坦承能否減刑,先分清自首或自白
認罪不代表一定判刑,自首有減刑機會
「自白」與「認罪」在法律上的差別
被告自白不能作為有罪的唯一證據
犯罪自白須符合要件才能當證據
自白需具任意性、真實性與補強證據
認罪協商是什麼、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認罪協商與犯後態度如何影響刑度
認罪協商可能帶來的好處
認罪協商的缺點,如喪失上訴權
向檢察官表達意願的認罪協商流程
進行認罪協商是否一定要請律師
認罪協商後能否反悔、何時可撤銷
刑事案件中和解與認罪的不同
簽和解書不等於撤回刑事告訴
易科罰金仍會留下刑事前科紀錄
簡易判決多數不會記載於良民證
和解無法消除案底,但影響案件結果
前科能否消除,少年與成年人不同
刑事紀錄多久才能塗銷
沒收自105年7月起不再屬於刑罰
刑法修正後的沒收新制解析
追徵是原物無法沒收時的替代處分
保外就醫的申請條件與流程總整理
保外就醫應向所在監獄提出申請
保外就醫的期限與展延規定
保外醫治期間原則上不計入刑期
保外就醫結束後仍須回監服刑
保外就醫期間外出受到嚴格限制
保外就醫期間原則上不得工作
受羈押的癌症患者聲請保外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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