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緩起訴期間從何時開始計算?
常見問題

緩起訴期間從何時開始計算?

LawPilot
2026-02-14
刑事犯罪刑事案件緩起訴

快速解答

緩起訴期間並非從檢察官作成處分或您收到通知書當天開始計算。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緩起訴期間是從「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這意味著,必須等到告訴人放棄聲請再議、聲請再議被駁回,或者在特定情況下,檢察官依職權送再議並經駁回確定後,緩起訴處分才算真正確定,期間才會開始進行。在此之前,緩起訴的法律效力尚未完全啟動。

您好,我是LawPilot,專為一般民眾提供清晰易懂的法律指引。許多民眾在收到緩起訴處分書後,常會對「緩起訴期間到底什麼時候開始算?」感到困惑。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解析緩起訴期間的起算時點,並透過生活化的案例,幫助您一次搞懂相關的法律規定與實務運作,確保您的權益不受影響。

緩起訴期間的法律依據:從「確定之日」起算

要了解緩起訴期間的起算時點,最核心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這條法規明確指出: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簡單來說,這條法律告訴我們,緩起訴期間並不是從檢察官做出處分的那天,也不是從您收到處分書的那天開始算,而是要等到「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才會開始計算。檢察官會根據您所犯的罪行(必須是較輕的犯罪),並考量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您的品行和犯罪後的態度等因素,以及維護公共利益,來決定是否給予您緩起訴,並訂定1到3年的緩起訴期間。

什麼是「緩起訴處分確定」?

「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是理解緩起訴期間起算點的關鍵。所謂的「確定」,通常會發生在以下幾種情況:

1. 告訴人未聲請再議或再議經駁回

當告訴人收到緩起訴處分書後,有10天的時間可以以書狀說明不服的理由,向檢察署的上級機關「聲請再議」。

  • 如果告訴人沒有在法定期間內聲請再議,或是提出再議後,經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審查後,認為再議沒有理由而駁回,那麼緩起訴處分就確定了。
  • 特別提醒: 針對《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所定之緩起訴案件,如果沒有可以直接聲請再議的「告訴人」(例如某些公共危險罪,若無直接被害人提出告訴,其告訴應屬告發性質),依同法第256條第3項規定,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在此情況下,緩起訴處分必須等到職權再議被駁回確定後,才算真正確定。若檢察官未依職權送再議,該緩起訴處分將因程序瑕疵而未合法確定,緩起訴期間也無從起算。

2. 告訴人同意緩起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但書規定,如果緩起訴處分曾經獲得告訴人的同意,那麼告訴人就不能再聲請再議。在這種情況下,緩起訴處分在作成之日或送達告訴人後,通常就確定了。

緩起訴處分的「確定」,是緩起訴期間開始起算的唯一法定要件。在處分確定之前,即使檢察官已發出緩起訴處分書並要求您履行特定事項,您也不負履行義務,檢察官也無法因為您未履行而撤銷緩起訴。

實務案例:緩起訴期間起算的眉角

以下透過兩個實際案例,讓您更清楚「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的重要性:

案例一:酒駕與肇事逃逸的緩起訴期間差異

王先生因酒駕和肇事逃逸被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3年,並附帶條件要求他完成法治教育課程。緩起訴處分書上寫明期間從某個日期開始計算。後來,王先生因為沒有完成課程,檢察官便撤銷緩起訴並對他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後指出,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緩起訴期間應從「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在王先生的酒駕案件中,因為酒駕是保護公共交通安全的法益,通常沒有直接的告訴人,被害人提出的可能是「告發」而非「告訴」。這種情況下,檢察官依法應將緩起訴處分「職權送再議」經駁回後,緩起訴才算確定。但檢察官並未這麼做,導致酒駕部分的緩起訴處分根本沒有合法確定,期間也無從起算。因此,檢察官在緩起訴期間尚未起算前就撤銷處分並起訴,程序上是違法的。然而,肇事逃逸部分因為有被害人同意緩起訴,所以處分是確定且合法的。

這個案例清楚地告訴我們,緩起訴期間的起算點非常重要,尤其在涉及公共利益且無直接告訴人的案件中,檢察官是否履行「職權再議」義務,會直接影響緩起訴處分是否合法確定。

案例二:撤銷緩起訴的時機

李小姐因酒駕獲得緩起訴處分,期間為1年。但李小姐沒有履行檢察官要求她完成的義務勞務。於是,檢察官在緩起訴期間快結束前公告要撤銷緩起訴,但公告內容不明確,而且撤銷緩起訴的通知書送到李小姐手上時,緩起訴期間早就已經屆滿了。檢察官後來還是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要起訴李小姐。

法院認為,檢察官要撤銷緩起訴處分,必須在緩起訴期間「屆滿之前」合法為之,並且要明確通知當事人。在這個案例中,由於撤銷處分書送達的時間已經在緩起訴期間屆滿之後,表示緩起訴處分在法律上已經確定結束了。一旦緩起訴處分確定,除非有新的事實或證據,檢察官就不能再對同一案件重新起訴。因此,法院判決檢察官的起訴於法不合,應諭知不受理。

這個案例強調,緩起訴處分一旦確定結束,就產生了法律效果,檢察官不能隨意撤銷。這也再次印證了「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以及期間是否屆滿的重要性。

實用提醒:收到緩起訴處分書後該怎麼辦?

為了確保您的權益,當您收到緩起訴處分書時,請務必留意以下幾點:

  • 仔細核對處分書內容: 檢查處分書上是否明確載明緩起訴期間、應履行事項及履行期限。雖然處分書上會寫處分日期,但請記得,緩起訴期間的起算點仍以「確定日」為準
  • 了解再議權利與期限: 如果您是告訴人,請注意《刑事訴訟法》規定的10日再議期間。如果您是被告,也應了解若告訴人聲請再議,緩起訴處分在再議結果出來前尚未確定。
  • 留意檢察署通知: 實務上,檢察署通常會發出「緩起訴處分確定通知書」或類似文件,明確告知緩起訴處分已確定。這是最直接確認緩起訴期間起算日的方式。
  • 嚴格遵守並履行緩起訴條件: 一旦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即開始起算。您應嚴格遵守並履行檢察官所附的各項條件(如道歉、賠償、義務勞務、戒癮治療等)。若未履行,檢察官可能會撤銷緩起訴處分,並繼續偵查或提起公訴。

結語

緩起訴期間的起算點,並非檢察官作成處分之日,而是「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了解這個關鍵概念,以及緩起訴處分如何確定,對於維護您的法律權益至關重要。特別是對於沒有直接告訴人的案件,檢察官是否有履行職權再議的義務,更是影響緩起訴是否合法確定的重要環節。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理解緩起訴的相關規定,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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