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法院宣告的追徵是刑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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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宣告的追徵是刑罰嗎?

LawPilot
2026-04-05
刑事犯罪刑事法律犯罪沒收

快速解答

「追徵」依據台灣現行刑法規定及實務見解,並非傳統意義上的「刑罰」。它是當犯罪所得的原物無法沒收時,法院命令犯罪行為人繳納與原物相當價額的「替代處分」。其本質是為了徹底剝奪不法利得,讓犯罪者無法坐享犯罪成果,屬於一種獨立的法律效果,類似於「不當得利的衡平措施」,旨在回復合法的財產秩序,而非懲罰。

在台灣的司法實務中,您是否曾聽過法院判決「追徵」犯罪所得,卻不確定這究竟算不算一種「刑罰」?這確實是許多民眾常有的疑問。今天,LawPilot 將帶您深入了解「追徵」的法律本質,釐清它與傳統刑罰的差異,並透過白話解釋與實際案例,讓您對這項重要的法律制度有更全面的認識。

追徵並非刑罰:法律性質的根本轉變

過去,台灣法律曾將沒收視為刑罰的一種(從刑)。然而,在2015年及2016年刑法大幅修正後,沒收(包括追徵)的性質已產生根本性變革,不再被歸類為刑罰。它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徹底剝奪犯罪者透過不法行為所獲得的利益,使其無法坐享犯罪成果,藉此杜絕犯罪誘因,並回復既有的合法財產秩序。這種性質在實務上被稱為「類似不當得利的衡平措施」。

釐清「追徵」與「沒收」的關係

「追徵」是「沒收」的替代方式。當犯罪所得的財物無法被實際沒收,例如已經被花用、轉賣、藏匿或毀損時,法院就會宣告追徵,要求犯罪者繳納與該不法所得價值相當的金額。因此,追徵的性質與沒收相同,都不是刑罰

相關重要法條解析

以下是支撐追徵法律性質的關鍵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之1 (犯罪所得之沒收與追徵)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1項)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3項)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第4項)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第5項)

    • 白話解釋: 這條法律規定,犯罪分子透過不法行為獲得的錢財或物品,原則上都要被沒收。如果這些錢財或物品已經花掉、轉移或無法沒收,法院就會命令他繳納相當於這些不法所得價值的金額,這就是「追徵」。它的主要目的,是讓犯罪者無法從犯罪中獲利,而不是要額外懲罰他。此外,如果這些錢財已經還給了受害者,就不會再宣告沒收或追徵。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沒收規定之適用)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第1項)

    「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第2項)

    • 白話解釋: 這條規定明確指出,從2016年7月1日開始,關於沒收和追徵的規定都統一按照新的刑法來處理,舊法規定的方式就不再適用了。這項修正是為了讓沒收和追徵的性質更加明確,不再被視為傳統的刑罰。
  • 《刑事訴訟法》第470條 (裁判之執行)

    「罰金、罰鍰、沒收及沒入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但罰金、罰鍰於裁判宣示後,如經受裁判人同意而檢察官不在場者,得由法官當庭指揮執行。」(第1項)

    「前項命令與民事執行名義有同一之效力。」(第2項)

    • 白話解釋: 當法院判決宣告了沒收或追徵,執行這項命令的機關是「檢察官」。檢察官發出的執行命令,效力就等同於民事案件的執行名義,這表示如果犯罪者不配合,檢察官可以請求法院的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例如查封、拍賣其財產。

實際案例看「追徵」如何運作

為了讓您更具體了解追徵的運作方式,我們將透過兩個生活化情境故事來說明:

案例一:詐騙集團成員的犯罪所得追徵

情境故事: 假設張先生參與了一個詐騙集團,透過假投資手法騙取了許多民眾的錢財。法院判決張先生有罪,並宣告要「沒收」他詐騙所得的款項。然而,張先生在犯罪後已經將大部分騙來的錢轉手投資房產,或購買了名車,甚至有些錢已經花用殆盡,導致原有的詐騙所得款項無法直接被「沒收」。

法院怎麼說?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618號刑事裁定的精神,法院會進一步宣告對張先生「追徵」與他詐騙所得相當價額的金額。這是因為「沒收」與「追徵」的目的,並不是要對張先生額外施加懲罰,而是要徹底剝奪他從犯罪中獲得的不法利益,確保他無法坐享犯罪成果,並將財產秩序回復到合法狀態。法院認為,這是一種「類似不當得利的衡平措施」,讓犯罪者無法透過犯罪獲利。

案例二:追徵範圍不限於犯罪相關財產

情境故事: 延續張先生的例子,法院宣告追徵他詐騙所得的1000萬元。但張先生主張,他名下現在只有一筆與詐騙案無關的合法存款和一間繼承來的房子,這些財產不應該被追徵。

法院怎麼說?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574號刑事裁定的見解,法院駁回了張先生的異議。裁定指出,刑法修正後的「追徵」目的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實際的犯罪所得,就算原來的犯罪所得已經花用或轉移而無法沒收,法院仍然可以從犯罪行為人「其他與犯罪無關的財產」中,追徵與犯罪所得相當的價額。這再次強調了「追徵」的本質是全面性地剝奪不法利得,以杜絕犯罪誘因。

關於追徵,您還需要知道的實用資訊

  • 誰來執行追徵? 法院判決宣告的追徵,是由檢察官指揮執行。檢察官的執行命令,具有與民事執行名義相同的效力。這表示檢察官可以要求法院的民事執行處協助,對犯罪者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例如查封、拍賣等。

  • 追徵的範圍有多廣? 追徵的對象不限於犯罪所得本身。如果犯罪所得的原物已經不存在或無法沒收,檢察官可以針對犯罪行為人其他與犯罪無關的合法財產進行追徵,確保犯罪所得被徹底剝奪。

  • 受害人權益優先 如果犯罪所得已經實際合法地發還給受害者,法院就不會再宣告沒收或追徵。這項規定體現了法律優先保障受害者權益的原則。

  • 追徵與行政執行的區別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判決宣告的追徵,**不屬於《行政執行法》所規範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因此不會移送行政執行署執行。它是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指揮,並得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執行。

總結來說,當您聽到法院宣告「追徵」時,請記得它並非傳統意義上的刑罰**。它是一種獨立的法律效果,旨在徹底剝奪犯罪者的不法利得,讓他們無法從犯罪中獲益。透過法條的修正與實務運作,台灣的司法系統致力於維護公平正義,確保任何人都不能坐享犯罪成果,進而遏止犯罪的發生。了解這些法律概念,有助於我們更清楚地認識司法制度如何運作,以及它如何努力保障社會秩序與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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