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緩起訴需要賠錢嗎?檢察官會要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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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需要賠錢嗎?檢察官會要求嗎?

LawPilot
2026-02-14
刑事犯罪緩起訴刑事程序

快速解答

是的,緩起訴處分確實可能需要賠錢。檢察官在給予緩起訴機會時,可以附帶要求被告支付金錢,這筆錢可能是『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或是『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這些要求旨在彌補被害人損失、回饋社會,並給予被告改過自新的機會。重要的是,這些金錢支付都必須經過被告的同意

緩起訴需要賠錢嗎?檢察官會要求嗎?

當我們不小心觸犯法律,但情節較輕微時,檢察官有時會給予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這就是「緩起訴」。許多民眾會好奇,這個機會會不會要求我們「賠錢」呢?如果要求了,又是賠給誰?不賠又會怎樣?今天LawPilot就為您深入解析緩起訴與金錢支付的關係,讓您一次搞懂。

什麼是緩起訴?為何會要求支付金錢?

緩起訴處分是檢察官在偵查階段,對於符合特定條件的輕罪案件,暫緩起訴被告的一種處分。它的目的在於給予被告改過自新的機會,避免輕率進入審判程序,同時透過附帶條件來彌補被害人損害、回饋社會,達到犯罪預防的效果。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官在為緩起訴處分時,確實可以附帶要求被告支付金錢:

  1. 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

    • 法條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3款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白話解釋: 這筆錢是直接支付給因犯罪受害的人,用來填補被害人所遭受的損失,例如醫藥費、車輛修理費,甚至是精神上的慰撫金等等。這部分如果被告同意,緩起訴處分書可以直接作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也就是說,如果被告不依約支付,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用再另外打民事官司。
  2. 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 法條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 白話解釋: 這筆錢是支付給國家公庫,通常作為一種對社會的補償或公益回饋。部分款項也可能提撥補助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同樣地,如果被告同意,緩起訴處分書也可以作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重要提醒: 無論是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或向公庫支付金額,都必須徵得被告的同意,這是法律對被告權益的重要保障。

緩起訴的錢沒繳,會發生什麼事?

緩起訴雖然是給予被告一個機會,但若不遵守約定,後果可能很嚴重。

  • 法條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3款、第2項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 白話解釋: 如果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內,沒有依照約定支付金錢或其他條件,檢察官有權撤銷緩起訴處分。一旦緩起訴被撤銷,案件就會重新偵查或起訴,被告可能面臨刑事審判。更重要的是,被告已經支付的任何金錢(無論是賠償被害人或支付公庫),都不能要求返還或賠償

真實案例分享:緩起訴撤銷後的「錢」事

實務上,緩起訴處分撤銷後,關於金錢賠償的效力確實有其複雜性,以下透過兩個情境故事讓您更清楚:

故事一:車禍賠償,緩起訴卻撤銷了!

小張開車不慎撞傷了王先生,檢察官考量小張是初犯且有悔意,給予緩起訴處分,條件是小張必須在一年內分期支付王先生50萬元的損害賠償。小張一開始有依約支付了幾期,但後來因為經濟困難就沒再付了。結果,檢察官撤銷了小張的緩起訴,並將他起訴,小張最終被判刑確定。

此時,王先生想拿著那張載有賠償條件的緩起訴處分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小張支付剩下的賠償金。然而,法院卻告訴王先生,因為緩起訴處分已經被撤銷,這張處分書作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的效力也隨之消失了!王先生若要繼續求償,必須另外向小張提起民事訴訟。

實務意涵: 緩起訴處分一旦撤銷,原處分書作為強制執行名義的效力就會消失。被害人若要繼續求償,需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故事二:緩起訴沒繳完,被害人還能求償嗎?

李小姐騎車擦撞陳先生,造成陳先生受傷。檢察官給予李小姐緩起訴處分,條件是李小姐必須向陳先生支付6萬元損害賠償。李小姐只支付了第一期款項後,就再也沒有履行。陳先生很生氣,想知道自己還能怎麼辦?

答案是:陳先生仍然可以對李小姐提起民事訴訟,就其因車禍所受的損害,要求完整的賠償。因為緩起訴處分中的賠償條件,僅是公法上緩起訴處分的附款,並不會影響被害人依據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當然,如果陳先生透過民事訴訟獲得賠償,李小姐已支付的金額會從總賠償金額中扣除。

實務意涵: 緩起訴處分中的損害賠償條件,若被告未履行,被害人仍保有其民事求償權利,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給一般民眾的實用提醒

緩起訴處分是司法制度中兼顧人情與法理的設計,無論您是被告或被害人,了解相關權利義務都非常重要:

  • 如果您是被告:

    • 審慎評估與同意: 在檢察官提出緩起訴條件(包括金錢支付)時,請仔細評估自身履行能力,並在充分理解後再決定是否同意。一旦同意並附記於處分書,即產生法律拘束力。
    • 按時履行: 務必在緩起訴期間內依約履行所有條件,特別是金錢支付。若未履行,檢察官有權撤銷緩起訴處分,導致案件重新偵查或起訴,並可能面臨刑事審判。
    • 已履行部分不可返還: 應了解若緩起訴被撤銷,已支付的金錢將無法要求返還。
  • 如果您是被害人:

    • 善用執行名義: 若緩起訴處分書中載有被告應支付損害賠償且經被告同意,該處分書即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若被告未履行,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保留民事求償權: 若緩起訴處分被撤銷,或被告未完全履行,您仍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就其未受償的損害向被告求償。此時,緩起訴處分中已支付的金額應予扣除。
    • 協商和解: 在緩起訴階段,可與被告協商,若能達成民事和解,並將和解內容納入緩起訴條件,有助於加速損害填補。

結語

緩起訴制度賦予檢察官彈性處理案件的權力,同時也要求被告付出代價來彌補過錯。當您面臨緩起訴處分時,務必清楚了解其附帶的條件,特別是金錢支付的相關規定。無論是被告或被害人,掌握這些資訊,才能在法律程序中有效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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