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解答
依據我國《監獄行刑法》規定,受刑人保外醫治期間原則上不算入刑期。這表示受刑人在監外接受治療的時間,不會從其應服的總刑期中扣除。當保外醫治結束,受刑人仍需返回監獄繼續執行尚未服完的刑期。然而,若受刑人是『移送病監或醫院』,因仍處於監獄戒護管理下,這段期間則視為在監執行,會計入刑期。關鍵在於受刑人是否處於監獄的實質戒護與管理之下。
許多民眾對於「保外就醫」這個詞彙並不陌生,但當親友面臨保外就醫的情況時,最常浮現的疑問就是:「這段時間會算在刑期裡面嗎?」這個問題不僅關係到受刑人何時能真正獲得自由,也牽涉到法律對人道關懷與刑罰執行的平衡。LawPilot將透過這篇文章,帶您深入了解保外就醫的法律規定、實務運作,以及您需要注意的事項,幫助您一次釐清所有疑惑。
什麼是「保外就醫」?它跟「刑期」有什麼關係?
首先,讓我們簡單了解幾個核心概念:
- 保外就醫(Medical Parole):指的是受刑人因為罹患嚴重疾病,在監獄內無法獲得適當且有效的治療,經過監獄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暫時離開監獄到外面醫療機構接受治療的一種處置。這主要是基於人道考量,確保受刑人能獲得必要的醫療照護。
- 刑期(Sentence Term):這是指法院判決確定後,受刑人依法應在監獄內服刑的總時間。刑期的計算,直接決定了受刑人何時可以出獄。
那麼,保外就醫期間是否計入刑期呢?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原則上是不算入刑期的。
法律怎麼說?條文解析一次看懂
關於保外醫治期間是否計入刑期,我國《監獄行刑法》有明確的規定:
現行法條:
《監獄行刑法》第63條第2項:「前項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
這條文直接點明,受刑人因為生病暫時離開監獄,到監外醫療機構治療的時間,並不會從他總共要服的刑期裡扣除。這段時間雖然受刑人行動受到一定限制,但畢竟不是在監獄的直接管束之下,因此不被視為實際服刑。
舊法條文與重要區分:
雖然是舊法條文,但其精神仍被沿用,並在實務上用來區分兩種情況:
《監獄行刑法》第58條第3項:「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之內。但移送病監或醫院者,視為在監執行。」
這條文揭示了一個重要的區別:
| 情況 | 是否計入刑期 | 原因 |
|---|---|---|
| 保外醫治 | 否 | 暫時脫離監獄直接管束,人身自由限制程度不同 |
| 移送病監或醫院 | 是 | 仍受監獄戒護管理,等同在監執行 |
簡單來說,判斷是否計入刑期的關鍵在於,受刑人是否仍然處於監獄的實質戒護與管理之下。如果只是暫時離開監獄去外面看病,就算有監管措施,仍不算入刑期;但如果是轉到監獄附設的病監,或在監獄的戒護下到醫院治療,那就算在監獄裡面,刑期會繼續計算。
實際案例說明:法律如何應用?
為了讓大家更清楚理解,我們透過幾個實務案例來看看這些法律規定是如何應用的:
案例一:確立「保外醫治不計刑期」的原則
想像在民國30年代,當時社會對於受刑人因病外出治療的刑期計算方式可能還有些模糊。最高法院在院解字第3788號解釋文中明確指出:「受刑人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之內,監獄行刑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既定有明文,則從該法公布施行之日起…自應一律遵辦。」這份解釋文在法律剛施行時,就為「保外醫治不計入刑期」這一原則奠定了堅實的基礎,讓後續的法律適用有了明確的依循。
案例二:釐清「保外醫治」與「戒護住院」的區別
到了民國80年代,法務部在**(84)法監司字第02530號函釋**中再次重申並澄清了相關規定。假設有位受刑人因重病需要外出治療,但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申請「保外醫治」,暫時回家或到非戒護醫院休養;另一種是監獄將他「戒護住院」或「移送病監」,雖然也在醫院,但全程有獄方人員戒護。這份函釋清楚說明,只有在「移送病監或醫院」這種仍有監獄戒護管理的情況下,才視為在監執行並計入刑期。這對於實務操作中如何區分不同醫療處遇的刑期計算方式,提供了明確的指導,避免了混淆。
保外就醫的實務提醒與注意事項
對於受刑人及其家屬而言,了解並遵守保外就醫的相關規定至關重要:
- 監獄會明確告知:在核准保外醫治時,監獄會明確告知受刑人及其家屬,保外醫治期間不計入刑期,並會要求簽署相關文件以示知悉。務必仔細閱讀,避免誤解。
- 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保外醫治並非完全自由,受刑人必須嚴格遵守《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所列事項,例如:
- 不得有違法行為。
- 應依照醫師指示接受治療。
- 不得無故擅自離開或變更原醫療機構或住所。
- 應主動與監獄保持聯繫,定期回報,並隨時接受監獄的察訪。
- 未經監獄核准,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不符或無關的活動。
- 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等實施危害、恐嚇、騷擾等行為。 若有違反,監獄或監督機關可能會廢止保外醫治,要求立即返監。
- 展延程序要及時:如果保外醫治期間屆滿後仍需要繼續治療,務必在期間屆滿前10天,檢附醫療機構的診斷書,向監獄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有限制,需經核准。
- 屆期務必返監:當保外醫治期間屆滿、被廢止、病況治癒或改善時,監獄會指定日期通知受刑人到指定檢察署報到,返回監獄繼續執行剩餘刑期。
- 具保人的責任:保外醫治通常需要具保,保證人有義務約束受刑人遵守規定,並在受刑人應返監時將其送交指定檢察署報到。若受刑人棄保逃匿,保證金可能被沒入。
請注意: 誤以為保外醫治期間計入刑期,可能會導致對出獄日期產生錯誤預期。務必透過監獄的明確告知和書面資料確認,並嚴格遵守所有規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或權益受損。
結語
總的來說,受刑人「保外醫治」期間原則上不算入刑期。這是因為保外醫治雖然是基於人道考量,但受刑人並未處於監獄的實質戒護與管理之下,與在監服刑的性質有所不同。然而,如果是「移送病監或醫院」,因仍受監獄戒護,則會計入刑期。了解這些法律規定與實務操作,對於受刑人及其家屬都非常重要,不僅能避免誤解,也能確保在保外就醫期間能妥善遵守規定,順利完成治療,並最終依法執行完畢剩餘刑期。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LawPilot」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