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發生勞資糾紛一定要先調解才能提告嗎?
常見問題

發生勞資糾紛一定要先調解才能提告嗎?

LawPilot
2026-09-20
勞資關係與勞動法勞資關係法律程序

快速解答

依據台灣現行法律,答案是:原則上必須先調解。根據《勞動事件法》,勞資爭議在進入法院審判前,法律規定了「強制調解前置原則」。這意味著如果您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會自動將案件轉入調解程序。不過,若您已先在地方政府勞工局調解但不成立,持證明文件起訴即可免除重複調解。此外,若工會欲發動罷工,也必須先經過調解不成立才屬合法。

當勞資雙方對於薪資、加班費或解僱補償談不攏時,許多人的第一反應是「我要去法院告你!」。但在台灣,勞資糾紛並不是想告就能立刻進入審判程序。為了促進雙方和解並節省司法資源,法律設計了一套「先談判、後打官司」的機制。本文將帶您了解勞資糾紛中調解的必要性與實務操作。

為什麼法律規定要「先調解」?

自民國109年《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台灣針對勞動爭議採取了強制調解前置原則。簡單來說,法律希望勞資雙方在專業委員的協助下,先嘗試達成共識,而不是直接在法庭上兵戎相見。

《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勞動事件,在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提起反訴。二、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三、性質上不逕宜行調解。」

如果您跳過調解直接向法院遞狀起訴,法院並不會直接開始審理,而是會依法將您的起訴「視為調解的聲請」,先開啟調解程序。

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我該選哪一個?

雖然法律規定要調解,但您可以選擇在「地方政府勞工局(行政調解)」或「法院(司法調解)」進行。這兩者有什麼差別呢?

1. 地方勞工局的行政調解

這屬於「任意性」申請,特色是免費且排期較快。如果您在勞工局調解不成立,會拿到一張「調解不成立證明」。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經勞動事件法準用)規定,若爭議已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法院可以不用再經過調解程序,直接進入審判。

2. 法院的勞動調解

由一名法官與兩名具備勞資經驗的調解委員組成。雖然需要繳納聲請費,但專業度高,且若調解不成,後續會由同一位法官直接審理,程序非常連貫。

生活化案例:沒調解就提告會怎樣?

案例一:直接起訴被要求補費

小明因職災受傷想向公司求償,他沒去勞工局,直接寫了訴狀寄給法院。法院收到後,並不會立刻開庭審問公司,而是發了一份裁定給小明,告訴他:這件案子必須先調解,請小明先補繳「調解聲請費」。如果小明不繳,案子就會被駁回。這就是實務上法院落實「強制調解」的做法。

案例二:已經在勞工局談判破裂

阿華被公司無預警解僱,他先去市府勞工局申請調解,但公司態度強硬導致調解不成立。阿華拿著「調解不成立證明」向法院起訴,這時法院就不會再要求阿華重新調解,而是直接分案進入訴訟審理,這就是「先行政、後訴訟」的省時路徑。

實務操作建議與注意事項

在處理勞資糾紛時,您可以參考以下策略:

  • 省錢省時首選:先向地方勞工局申請調解。這是不收費的,且如果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後續若進入法院調解也是免徵聲請費的。
  • 專業攻防首選:如果案情複雜(例如涉及競業禁止或高額分紅),直接向法院起訴並進入法院調解,能讓法官提早介入釐清爭點。
  • 罷工的唯一前提:如果您是工會成員想發動罷工,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發動罷工。這是合法的唯一路徑。

結論

勞資糾紛「原則上」一定要先經過調解。這不代表法律在刁難當事人,而是提供一個在進入漫長訴訟前,由專家協助雙方止損、快速拿回應得補償的機會。無論您選擇先走勞工局還是直接進法院,保留好所有的出勤紀錄與薪資單,才是確保調解成功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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