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員工工作態度不佳,公司可以直接資遣嗎?
常見問題

員工工作態度不佳,公司可以直接資遣嗎?

LawPilot
2026-09-20
勞資關係與勞動法勞資關係勞動基準法

快速解答

雇主不能僅憑主觀感受就資遣態度不佳的員工。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資遣必須符合「確不能勝任工作」的要件。法院實務認為,這不僅指能力不足,也包含勞工「能為而不為」的主觀態度。然而,雇主必須遵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意即必須先採取輔導、警告、調職或績效改善計畫(PIP),在用盡各種手段仍無法改善時,才能合法終止契約並發給資遣費。

在職場中,最令雇主頭痛的往往不是能力不足的員工,而是「態度不佳」的員工。面對消極怠工、不配合團隊或經常頂撞主管的同仁,公司可以直接請他走人嗎?這在法律上其實有非常嚴格的判斷標準。

一、 法律如何定義「態度不佳」?

法律上並沒有直接針對「態度」二字進行規範,雇主通常會引用《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作為資遣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所謂的「確不能勝任工作」,在法院的見解中包含兩個層面:

  1. 客觀能力不足:例如學識、技能跟不上職位需求。
  2. 主觀意願低落:也就是俗稱的「能做而不願做」。如果員工明明有能力處理,卻因為態度消極、怠忽職守而導致工作延宕,這也屬於「不能勝任」的範疇。

二、 資遣前的必經程序:解僱最後手段性

即便員工態度真的很差,雇主也不能「說開就開」。台灣法院非常看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簡單來說,資遣應該是雇主在嘗試過所有方法後,最後才採取的「最終手段」。

如果公司沒有先給予警告、輔導,或是嘗試調整職務,就直接發動資遣,極有可能被法院判定為違法資遣。雇主必須證明:我已經給過機會了,但他還是不改。

三、 生活化案例解析

為了讓大家更清楚法律的界線,我們來看兩個改編自真實判決的案例:

案例 A:衝動資遣的代價

小明在一家公司擔任專員,主管認為他開會時態度傲慢,且不願配合跨部門協作。公司在沒有任何書面警告或面談紀錄的情況下,直接以「態度不佳、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小明。小明不服提起訴訟,法院最終判定資遣無效。理由是公司並未提供輔導或改善機會,違反了最後手段性原則,公司必須補發訴訟期間的所有薪資。

案例 B:有紀錄的合法資遣

小華工作經常出錯且屢次擅離職守,主管多次發送電子郵件提醒,並啟動了為期兩個月的「績效改善計畫(PIP)」,明確列出需要改進的項目。期間主管每兩週與小華面談並作成紀錄,但小華依然故我,甚至拒絕公司提供的調職方案。最終公司決定資遣,法院判定資遣合法,因為公司已盡到輔導義務,且小華主觀上確實無意願改善。

四、 給雇主與勞工的實務建議

若要處理「態度不佳」的資遣問題,建議遵循以下流程以降低法律風險:

步驟具體行動內容
1. 事證具體化避免使用「不合群」等抽象字眼,應記錄具體的違規事實(如:遲到紀錄、拒絕交辦任務的信件)。
2. 啟動改善計畫 (PIP)設定 1 至 3 個月的觀察期,給予明確且可達成的目標,並留下書面面談紀錄。
3. 評估替代方案詢問是否有其他適合的職缺可以調動,若員工拒絕,應留下紀錄。
4. 合法資遣程序確認無法繼續僱傭後,依規定提前預告、發給資遣費,並向主管機關進行「資遣通報」。

五、 總結:考績差不等於可以直接資遣

許多公司認為「考績打丙等」就能理所當然資遣員工,這是一個常見的誤區。考績僅是參考,關鍵在於雇主是否能證明員工「主觀上不願配合」且「經輔導後仍無改善」。

資遣是一件嚴肅的法律行為,唯有程序完備、事證明確,才能在保障公司管理權的同時,也符合勞基法的規範。對勞工而言,了解這些程序也能在面臨不合理對待時,懂得如何保護自己的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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