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解答
雖然現行《勞動基準法》中沒有明文規定「試用期」,但法律也未禁止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法律實務上將試用期視為「附保留終止權」的契約,只要約定內容合理且不低於基本工資,就是合法的。若試用期表現不佳,雇主雖有較大的解僱彈性,但仍須符合客觀考核標準,且必須依法投保勞健保。若任職滿三個月才解僱,雇主仍需給予預告期,並依法給付資遣費。
勞基法沒寫試用期,難道是違法的嗎?
許多社會新鮮人或轉職者在簽署勞動契約時,常會看到「試用期三個月」的條款。翻開《勞動基準法》,確實找不到「試用期」這三個字。這是否代表公司違法呢?
其實不然。根據台灣法律的契約自由原則,只要勞資雙方達成共識,且約定內容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試用期約定是合法有效的。
《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
這條法律告訴我們,法律尊重雙方的合意。雇主為了觀察新進員工的專業能力、品行操守及是否適應企業文化,在合理期間內(實務上通常為3至6個月)設定試用期,是被法院所認可的。
試用期沒過,公司可以隨便叫我走人嗎?
在法律定性上,試用期被視為「附保留終止權」的勞動契約。簡單來說,這段期間是雙方的「磨合觀察期」,雇主保留了在考核不合格時終止契約的權利。
雖然雇主在試用期解僱員工的門檻比正式員工「寬鬆」,但並不代表可以「隨便開除」。雇主必須證明員工「大致上不能勝任工作」,且考核標準必須客觀公平,不能有就業歧視或惡意刁難。
生活案例:小明的試用期風波
小明進入一家科技公司擔任工程師,雙方約定試用期三個月。期間小明工作態度消極,主管交辦的程式開發任務經常延宕,且多次輔導後仍未改善。試用期屆滿前,公司以考核不合格為由解僱小明。
小明不服告上法院,但法院認為:試用期的目的就是為了評價員工的適格性。既然公司有具體的考核紀錄證明小明無法達到職務要求,且解僱過程並非惡意,因此認定公司終止契約合法。這反映了目前司法實務傾向尊重雇主的人事裁量權,只要考核標準客觀,試用期解僱通常是有效的。
試用期員工應有的四大保障
即便在試用期,勞工依然受到《勞動基準法》的完整保障,雇主不能以「還在試用」為由剝奪權益:
- 薪資保障:試用期薪資可由雙方議定,但絕對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
- 勞健保與勞退:從到職第一天起,雇主就必須幫員工投保勞保、健保,並提繳勞工退休金。
- 預告期間: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勞工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如果試用期超過三個月才解僱,雇主必須在10天前通知,或給付10天的預告工資。
- 資遣費與證明書:根據勞動部 86 台勞資二字第 035588 號函釋,試用期解僱仍應依法給付資遣費,並應依勞工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實務建議與總結
試用期是勞資雙方的雙向選擇。作為勞工,在入職時應注意契約是否明確記載試用期限與考核辦法;在工作期間,建議保留工作成果或輔導紀錄,以備不時之需。若遇到不合理的解僱,應檢視公司的考核是否具備客觀事證。
總結來說,試用期是合法的制度,但它並非法律的真空地帶。雇主必須在誠信原則下行使權利,而勞工則應在享有法律保障的同時,盡力展現職務適格性,才能在職場上站穩腳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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