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專利舉發有期限嗎?哪些情況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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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舉發有期限嗎?哪些情況有限制?

LawPilot
2026-04-05
其他案件專利權智慧財產

快速解答

專利舉發原則上沒有期限,只要專利權有效存續,任何人都能提出。但有兩種特殊情況例外:一是非真正專利申請權人取得專利時,真正的權利人需在專利公告後兩年內提起舉發;二是專利權消滅後,利害關係人若能證明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仍可提起舉發。此外,提出舉發後若要補充理由或證據,則有三個月的期限。了解這些規定,是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

許多民眾對於「專利舉發」這個詞可能不陌生,但專利權一旦核准公告,是不是就永遠不能挑戰了呢?如果發現某項專利有問題,什麼時候才能提出異議?有沒有時間限制?這些都是常見的疑問。LawPilot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專利法》中關於專利舉發期限的規定,幫助您了解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什麼是專利舉發?

首先,讓我們先了解什麼是「專利舉發」。專利舉發是一種行政程序,當有人認為某項已獲准的專利權存在瑕疵,例如不符合新穎性、進步性等專利要件,或者專利申請人並非真正的發明人時,可以向專利專責機關(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請求撤銷該專利權。如果舉發成功並確定,這項專利權將被視為**從一開始就不存在。

專利舉發有期限嗎?主要看這三種情況!

專利舉發的期限並非一概而論,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 一般原則:專利權存續期間內,原則上「沒有期限」

對於大多數的專利舉發事由,例如發明不具備新穎性、進步性,或是說明書揭露不夠充分等,我國《專利法》並沒有設定明確的舉發期間限制**。這意味著,只要這項專利權仍然有效存在,原則上任何人都可以隨時對其提起舉發。

《專利法》第71條第1項:「發明專利權有下列情事之一,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一、違反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三項規定者。二、專利權人所屬國家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或發明專利權人為非發明專利申請權人。」

這條文列舉了發明專利可以被舉發的各種情況,但並未對這些情況設定舉發期限。

2. 特殊情況一:專利權「消滅後」,利害關係人需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

即使專利權已經因為期滿、沒有繳年費或申請人拋棄等原因而失效,利害關係人仍然可以提起舉發。但前提是,舉發人必須證明,撤銷這項專利權能讓自己回復某種法律上的利益

《專利法》第72條:「利害關係人對於專利權之撤銷,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於專利權當然消滅後,提起舉發。」

什麼是「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呢?這通常是指您過去曾因為這項專利的存在,而遭受或可能遭受的法律責任,例如被控侵權而支付的賠償金,或因此受到的刑事處罰等。如果專利權被撤銷,這些責任就有機會透過法律程序獲得平反。

3. 特殊情況二:非真正專利申請權人取得專利,真正的權利人需在「公告後兩年內」

這是唯一設有明確舉發期限的特殊情況。如果您的發明被他人搶先申請並獲准專利(例如您是真正的發明人,但合作夥伴卻擅自以自己名義申請),那麼您這位真正的專利申請權人,必須在該專利案公告後兩年內,依《專利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舉發。

《專利法》第35條:「發明專利權經專利申請權人或專利申請權共有人,於該專利案公告後二年內,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起舉發,並於舉發撤銷確定後二個月內就相同發明申請專利者,以該經撤銷確定之發明專利權之申請日為其申請日。」

錯過這兩年期限,雖然您仍可透過民事訴訟爭取權利歸屬,但將喪失追溯原申請日的權利,這對專利佈局來說是一個很大的損失。

補充說明:補提理由或證據的期限

請注意,《專利法》中還有一個三個月的期限,但這並非提起舉發本身的期限,而是指您在提出舉發申請後,如果需要補充舉發理由或證據,必須在三個月內提出。此規定依據《專利法》第73條第4項,設計專利亦準用《專利法》第142條。

實際案例情境:專利舉發期限如何影響您的權益?

讓我們透過幾個生活化的情境,了解這些期限規定如何實際運作:

情境一:專利已過期,我還能挑戰它嗎?

陳先生的公司多年前曾因被控侵害某項專利,支付了一大筆賠償金。後來這項專利權因期滿而失效了。陳先生發現,這項專利其實從一開始就不符合專利要件,如果當初能證明這一點,就不必賠錢了。他想知道,專利都過期了,現在還能提出舉發嗎?

根據法院的實務見解,即使專利權已經消滅,如果陳先生能證明撤銷這項專利權,有機會透過「再審」等法律程序,讓過去的賠償責任獲得平反,那麼他仍然可以向智慧財產局提起舉發。這就是《專利法》第72條中「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的體現。

情境二:我的發明被搶註了,該怎麼辦?

李小姐辛苦研發的新技術,卻被前合作夥伴王先生搶先申請了專利,並且已經公告。李小姐非常氣憤,想拿回屬於自己的專利權。

此時,李小姐作為真正的專利申請權人,必須特別留意《專利法》第35條的規定。她需要在王先生的專利公告後兩年內,向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主張王先生並非真正的專利申請權人。如果錯過了這個兩年的期限,雖然李小姐仍然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請求王先生將專利權移轉給她,但她將無法追溯到當初申請日,這會影響到她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和時間。

實用提醒:掌握專利舉發的關鍵!

  • 盡早行動: 如果您發現某項專利有問題,應盡可能在專利權有效存續期間內,越早提出舉發越好。時間拖得越久,證據可能越難取得或保存。
  • 證據是關鍵: 無論是哪種舉發,充分且堅實的理由和證據是成功的基石。在提出舉發前,務必進行全面的資料蒐集與分析。
  • 留意特殊期限: 對於「非真正專利申請權人」的情況,務必把握公告後兩年內的舉發期限,以免喪失重要的權利。
  • 補充資料要及時: 提出舉發後,若有補充理由或證據的需求,請務必在三個月內提交。
  • 「同一事由不得再舉發」: 一旦您的舉發案經審定不成立確定,原則上就不能再以同樣的理由和證據對同一專利權再次提起舉發。因此,第一次舉發的準備工作至關重要。

結論

專利舉發是維護公平競爭和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機制。雖然大部分專利舉發沒有嚴格的期限限制,但針對專利權消滅後或非真正權利人取得專利等特定情況,《專利法》仍設有特殊的時限規定。了解這些規定,並在必要時及早採取行動,是保障您自身權益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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