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什麼情況下可以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常見問題

什麼情況下可以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LawPilot
2026-05-28
其他案件民事訴訟證據法

快速解答

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主要適用於三種情況:一是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例如文件即將銷毀、證人將出國、電子資料可能被刪除;二是經他造當事人同意;三是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即使證據沒有消失風險,但為了預先確定某事實或物品現狀,且有法律上的必要性。聲請時,您必須提出客觀證據釋明這些理由,讓法院相信您的主張大概為真。

在日常生活或商業活動中,當您預見未來可能發生法律糾紛,或是已經身陷訴訟,卻擔心關鍵證據會消失不見、被破壞,或是難以取得時,該怎麼辦呢?這時候,您可以考慮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這篇文章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在哪些情況下可以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以及聲請時需要注意哪些重點,幫助您在必要時能有效保障自身權益。

什麼是「保全證據」?法條怎麼說?

聲請保全證據,主要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以下是您必須了解的幾個關鍵法條:

1. 聲請保全證據的三大原因

《民事訴訟法》第368條明確指出,有以下幾種情形時,您可以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368條:「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前項證據保全,應適用本節有關調查證據方法之規定。」

簡單來說,這條法規提供了三種聲請保全證據的主要原因:

  • 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 這是最常見的理由。例如,重要文件即將超過保存期限被銷毀、關鍵證人因病重或即將出國而無法日後作證、電腦中的電子資料隨時可能被刪除,或是某個物品即將被帶離國境,導致未來難以調查使用。法院會要求您提出客觀證據來證明這種「可能消失或難以使用」的風險。
  • 經他造同意: 如果對方當事人同意保全某項證據,那麼您也可以向法院聲請。
  • 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 即使證據沒有立即消失的風險,但為了預先確定某個事實或物品的現狀,而且這對您的法律權益有幫助且有其必要性時,也可以聲請。例如,為了確認侵權產品的現狀、營業秘密的內容,或了解某項工程的初期狀態等。

2. 應該向哪間法院聲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9條,保全證據的管轄法院會因時機而異:

《民事訴訟法》第369條:「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遇有急迫情形時,於起訴後,亦得向前項地方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 在正式提起訴訟之後: 應向正在審理您案件的法院(受訴法院)聲請。
  • 在正式提起訴訟之前: 應向欲訊問的證人住居地,或證據物品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聲請。
  • 有急迫情況時: 即使已經提起訴訟,但情況緊急,您仍然可以向證人住居地或證據物品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聲請,以爭取時效。

3. 聲請書要寫什麼?什麼是「釋明」?

《民事訴訟法》第370條規定了聲請書中必須表明的事項,而第284條則解釋了「釋明」的意義:

《民事訴訟法》第370條:「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他造當事人,如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者,其不能指定之理由。二、應保全之證據。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理由,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284條:「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

  • 聲請書內容: 您必須清楚寫明對方當事人是誰(如果不知道原因也要說明)、您想保全的具體證據是什麼、這個證據想證明什麼事實,以及為什麼需要保全證據的理由。
  • 「釋明」義務: 對於對方當事人資訊(若無法指定)及保全證據的理由,您必須提出「釋明」。這表示您要提出足以讓法院相信您的主張大概是真的的證據,而且這些證據必須是能夠即時調查的。單純的猜測或空泛的陳述,是不夠的喔!

實際案例分享:法院怎麼看?

法院在審理保全證據聲請時,會非常謹慎,避免制度被濫用。以下兩個生活化的案例,讓您更了解實務上的判斷標準:

案例一:已有部分證據,且其他證據可循正常訴訟程序調查

陳先生懷疑李小姐的公司侵害了他的專利權,並聲請法院保全李小姐公司的一台關鍵機器。陳先生主張這台機器正在第三方工廠測試,測試完畢可能就會被撤走,擔心證據會消失。然而,法院駁回了陳先生的聲請。

法院的考量: 陳先生其實已經掌握了李小姐公司下載其軟體的電子紀錄,這些紀錄足以初步比對是否侵權。而且,如果機器測試成功,第三方工廠就會購買,屆時相關資料仍可透過訴訟程序向第三方調查取得。法院認為,陳先生並未提出具體證據證明李小姐公司或第三方會刻意銷毀或變更證據,因此沒有「非保全證據不可」的必要性。

啟示: 如果您已經掌握了部分關鍵證據,且其他證據可以透過正式訴訟程序中的調查方式取得,法院通常會認為沒有額外聲請保全證據的必要。法院也會權衡雙方利益,避免影響他人的正常商業活動。

案例二:未能提出客觀事證,僅憑主觀猜測

王小姐因為不滿某份檢察署的起訴書,擔心檢察官可能與他人串通,會變造或銷毀這份起訴書的「原本」,於是向法院聲請保全這份起訴書的原本。

法院的考量: 法院指出,檢察署的起訴書是依法應永久保存的公文書,有嚴謹的保存程序和專責人員管理,客觀上很難認定會有被變造或滅失的風險。王小姐未能提出任何具體證據,證明這份公文書有被動手腳的可能,僅憑自己的主觀猜測。因此,法院駁回了王小姐的聲請。

啟示: 聲請保全證據,必須提出客觀、具體的證據來支持您的主張,不能僅憑個人的懷疑或臆測。對於公文書這類有嚴格保存規定的文件,法院通常更難認定有滅失之虞。

聲請保全證據,您該怎麼做?

為了提高聲請成功的機會,請您務必掌握以下幾個重點:

  • 把握時機: 最好在正式起訴前就聲請保全證據,才能有效避免證據在訴訟開始前就消失。如果已經起訴,則必須證明有急迫情況,或證據有滅失、礙難使用之虞,否則法院多會認為應在訴訟中一併調查。
  • 明確聲請內容: 您的聲請書必須具體寫明:
    • 對方當事人是誰(或無法指定的原因)。
    • 您想保全的具體證據,例如:哪一份文件、哪一個檔案、哪一台機器、哪個現場狀況等。越具體越好。
    • 這些證據與您主張的事實有何關聯。
    • 為何需要保全證據的理由,例如:文件保存期限將屆、證人即將出國、對方有銷毀證據的具體意圖等。
  • 充分「釋明」: 這是聲請成功的關鍵。您必須提出客觀且能即時調查的證據來支持您的聲請理由,例如:證明文件保存期限的通知、證人出國的機票、顯示對方有銷毀證據意圖的對話紀錄或內部通知,或是能證明物品或現場即將變動的照片或文件。切勿只憑主觀臆測。

結語

聲請保全證據是保障您權益的重要法律工具,但它並非萬靈丹。成功的關鍵在於充分理解法條規定、精準判斷聲請時機,並提出具體客觀的證據來支持您的主張。透過這篇文章的說明,希望能幫助您對「聲請保全證據」有更清晰的認識,在面對法律紛爭時,能更有效地保全關鍵證據,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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