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宣告破產後,海外資產也會被處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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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破產後,海外資產也會被處理嗎?

LawPilot
2026-05-28
其他案件破產法債務清理

快速解答

依據我國《破產法》的屬地主義原則,當您在臺灣宣告破產後,海外的資產並不會自動納入我國法院的處分範圍。這表示臺灣法院的破產宣告,通常無法直接對您在其他國家的財產產生法律效力。若要處分這些海外資產,通常需要資產所在國的法律程序承認我國的破產宣告,或由破產人主動配合處理,才能進行追索與分配。

宣告破產後,海外資產的法律效力與處理指南

當個人或企業面臨財務困境,選擇在臺灣聲請破產,除了國內的資產會被清算以償還債務外,許多人心中最大的疑問是:「我在海外的資產,也會被臺灣法院處分嗎?」這是一個涉及跨國法律效力的複雜問題。LawPilot將透過本文,為您深入解析臺灣《破產法》對於海外資產的相關規定、實務運作模式,以及您可能需要採取的應對措施。

臺灣《破產法》的核心原則:屬地主義

首先,理解我國《破產法》對於破產宣告國際效力的基本原則至關重要。臺灣的《破產法》主要採行「屬地主義」原則,這在《破產法》第4條中有明確規定:

《破產法》第4條:「和解在外國成立或破產在外國宣告者,對於債務人或破產人在中國之財產,不生效力。」

這條法規白話來說就是,如果債務人在國外被宣告破產,外國法院的判決對其在臺灣的財產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反過來說,當臺灣法院宣告破產時,其效力原則上也不會自動延伸到破產人在海外的資產。這意味著,臺灣法院的破產宣告,無法直接對位於其他國家的資產產生管理及處分效力。

什麼是「破產財團」?海外資產為何不當然納入?

在破產程序中,所有用於清償債務的財產會被集合起來,形成「破產財團」。《破產法》第82條對此有所定義:

《破產法》第82條:「左列財產為破產財團:一、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二、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專屬於破產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破產財團。」

這條規定指出,原則上破產人所有財產,無論動產或不動產,都應納入破產財團,由破產管理人管理處分。一旦法院宣告破產,破產人會喪失對這些財產的管理及處分權,轉由破產管理人行使,這就是《破產法》第75條所規定的:

《破產法》第75條:「破產人因破產之宣告,對於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

然而,儘管《破產法》第82條稱「一切財產」,但基於前述的「屬地主義」原則,如果這些財產位於海外,臺灣法院的破產宣告並不能直接對其產生效力。因此,海外資產並不會「當然」地被納入臺灣破產法下的破產財團。

實務案例:屬地主義如何影響海外資產?

為了讓您更清楚「屬地主義」在實務上的運作,我們來看幾個實際的案例:

  • 案例一:臺灣破產宣告對香港資產的影響 想像一下,一位在臺灣宣告破產的A先生,他在香港也擁有一筆房產。臺灣法院的破產管理人能否直接去香港處理這筆不動產呢?過去曾有法院認為可以,但最高法院在一個類似的案例中(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592號民事判決)指出,我國《破產法》採「屬地主義」,且強調國際間的「平等互惠原則」。如果香港不承認臺灣的破產宣告,那麼臺灣法院的宣告效力也無法當然及於香港的財產。這表示,如果資產所在國不承認我國的破產裁定,我國的破產管理人是無法直接介入處理海外資產的。

  • 案例二:外國破產宣告對臺灣資產的影響 再舉一個例子,假設一家日本公司在日本被法院宣告破產,但這家公司在臺灣也擁有一些財產。日本的破產管理人能否直接來臺灣處理這些財產呢?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79號民事裁定就明確表示:「我國破產法第4條採屬地主義,外國宣告破產者,對債務人在中國之財產不生效力。」這代表日本的破產宣告無法直接影響該公司在臺灣的資產。這個案例反面印證了,臺灣法院的破產宣告,對海外資產同樣不當然產生效力。

破產後海外資產的實務處理建議

基於我國《破產法》的屬地主義原則,若您在臺灣宣告破產,而有海外資產,以下是您需要了解的實務處理方式:

  1. 誠實申報義務: 即使海外資產不當然納入處分範圍,您在聲請破產時,仍應誠實申報所有海內外財產。這是破產程序的誠信原則,也是法院審查您是否符合破產條件的重要依據。

  2. 破產管理人的權限限制: 臺灣法院選任的破產管理人,無法直接在海外行使管理、變價或處分您海外資產的權限。

  3. 追索海外資產的途徑

    • 破產人配合:若您願意配合,可將海外資產處分後匯回臺灣,或將海外資產移轉至臺灣,使其納入破產財團。
    • 海外承認程序:破產管理人或債權人若要追索海外資產,必須在資產所在國依其法律程序,聲請承認臺灣的破產宣告,並請求當地法院協助執行。這通常需要聘請當地律師,並遵循當地法律規定。
    • 債權人自行追索:若破產管理人無法有效追索海外資產,個別債權人可能需要在海外對破產人提起訴訟或強制執行,以追償債務。
  4. 注意事項與風險

    • 各國法律差異:不同國家對於外國破產宣告的承認與執行有不同的法律規定,追索海外資產的難度與成本會因資產所在國而異。
    • 成本效益評估:追索海外資產往往涉及高額的國際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及時間成本,務必仔細評估資產價值是否足以彌補追索成本。
    • 資產隱匿風險:債務人可能將資產隱匿或移轉至海外,增加追索難度。債權人在交易時,應盡可能了解債務人的資產配置情況。

結論

總結來說,在臺灣宣告破產後,您的海外資產原則上不會自動納入臺灣法院的處分範圍。這項規定源於我國《破產法》所採取的「屬地主義」原則。若要處分海外資產,通常需要透過資產所在國的法律程序尋求承認與執行,或由破產人主動配合處理。了解這些法律限制與實務操作,對於破產人及債權人而言都至關重要,能幫助您更清楚地規劃後續的資產處理與債務清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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