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解答
職場性騷擾可能涉及刑事與民事責任。刑事責任主要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若有「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身體隱私處」的行為,可能構成「性騷擾罪」,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民事責任則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行為人需對被害人的財產及精神損害負賠償責任。此外,在職場情境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規定,雇主若未盡防治義務,需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權勢性騷擾更可能課予懲罰性賠償金。被害人應注意時效並保全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職場性騷擾會有哪些刑事與民事責任? LawPilot 為您完整解析
您是否曾在職場上遭遇不適當的言行舉止,卻不確定這是否構成性騷擾?又或者,您想了解一旦發生職場性騷擾,行為人與雇主分別會面臨哪些法律責任?這篇文章將由 LawPilot 帶您深入了解職場性騷擾所涉及的刑事與民事責任,透過白話的法條解釋與實際案例,幫助您釐清權益,學會如何保護自己。
釐清職場性騷擾:相關法規解析
在台灣,處理職場性騷擾主要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以及《民法》、《刑法》等。
1.《性別平等工作法》(簡稱性工法)
這部法律是處理職場性騷擾的核心,它定義了兩種主要類型:
- 敵意性工作環境性騷擾: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造成您感到敵意、脅迫或冒犯的工作環境,影響您的尊嚴或工作表現。
- 交換式性騷擾:雇主以性相關條件,作為您工作契約、升遷、報酬等條件的交換。
此外,即便在非工作時間,若遭受同一事業單位或有業務往來關係的同一人持續性性騷擾,或來自最高負責人/僱用人的性騷擾,也可能適用此法。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三、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所屬事業單位之同一人,或不同事業單位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同一人,為持續性性騷擾。四、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為性騷擾。」
雇主對於職場性騷擾負有防治義務,包括建立申訴管道、公開揭示防治措施,並在知悉性騷擾時,必須立即採取有效的糾正與補救措施。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雇主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之發生,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二、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2.《性騷擾防治法》
這部法律適用於**不屬於《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的性騷擾事件,例如發生在公共場所的性騷擾。但在職場中,若性騷擾行為是由不特定人於公共場所為之,也可能適用此法。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二、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3.《民法》與《刑法》
性騷擾行為本質上是對他人權利的侵害,因此可能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行為人需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若性騷擾行為涉及肢體接觸,更可能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刑事責任,俗稱「性騷擾罪」或「強制觸摸罪」。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職場性騷擾的刑事與民事責任
刑事責任:性騷擾罪
當性騷擾行為達到一定程度,例如「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行為人就可能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刑事責任,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這種罪行屬於「告訴乃論」,也就是說,必須由被害人主動提出告訴,檢警才會啟動偵辦程序。若行為涉及更嚴重的強暴、脅迫等手段,則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強制猥褻罪(非告訴乃論)。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
性騷擾行為人除了可能面臨刑事處罰,也需對被害人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這包括:
- 財產上損害:例如因性騷擾導致的醫療費、心理諮商費等。
- 精神慰撫金:因性騷擾造成精神上痛苦,可依《民法》第195條請求賠償。法院會考量雙方身分、經濟狀況、侵害情節等因素來決定金額。
- 懲罰性賠償金:若屬「權勢性騷擾」(行為人利用職務或權力關係進行性騷擾),法院可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或《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判決行為人支付一至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若行為人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甚至可達三至五倍。
更重要的是,《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規定,在職場性騷擾中,雇主與行為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若雇主能證明已盡力遵守法律規定的防治義務,且已盡力防止仍無法避免性騷擾發生,則可免除此責任。這促使雇主必須積極建立性騷擾防治機制,並在事件發生時立即有效處理。
實務案例解析
案例一:行為人的刑事與民事責任
小美在公司內遭受同事阿華從背後跨坐、並以生殖器碰觸其背部及臀部的性騷擾行為。小美報警後,阿華因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被判刑。隨後,小美向阿華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精神慰撫金。法院認為阿華的行為確實構成性騷擾,侵害了小美的人格尊嚴,因此判決阿華應賠償小美精神慰撫金新臺幣10萬元。這個案例顯示,即使行為人已受到刑事處罰,被害人仍可獨立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案例二:雇主連帶責任的提醒
小陳在醫院工作時遭到同事性騷擾,他認為醫院作為雇主,沒有採取足夠的措施來糾正和補救,因此除了向行為人求償外,也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的規定,請求醫院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雖然一開始法院認為醫院並非刑事案件的共同加害人而駁回,但高等法院後來裁定發回重審,強調《性別平等工作法》明確規定雇主在未盡防治義務時,應與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不論行為人是否為受僱人或第三人。這個案例提醒所有雇主,防治職場性騷擾是法律義務,處理不當將面臨連帶賠償責任。
您該如何保護自己?實用指引
如果您不幸遭遇職場性騷擾,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行動:
- 立即保全證據:詳細記錄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具體言行、涉及人員、有無目擊者。保留任何相關的文字訊息、錄音、錄影、電子郵件等。
- 尋求內部或外部協助:您可以向公司內部的人資部門、性騷擾申訴單位或主管提出申訴。若公司未設申訴管道、處理不當,或行為人是最高負責人/僱用人,可直接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例如勞工局、社會局)提出申訴。
- 考慮法律途徑:您可以尋求法律意見,評估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或刑事告訴的可能性。請注意,民事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是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後2年內,或自性騷擾行為發生後10年內;刑事告訴則須在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提出。
- 照顧身心健康:性騷擾可能造成巨大的心理壓力,請務必尋求醫療或心理諮商協助,相關費用也可作為民事求償項目。
結語
職場性騷擾不僅侵犯個人權益,也可能對被害人造成長期的身心傷害。了解相關的刑事與民事責任,不僅能幫助被害人維護自身權益,也提醒雇主必須積極履行防治義務,共同打造安全、友善的職場環境。面對性騷擾,請勇敢發聲,並善用法律賦予您的權利,讓 LawPilot 助您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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