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車子被扣押了,該如何聲請返還?
常見問題

車子被扣押了,該如何聲請返還?

LawPilot
2026-02-15
刑事犯罪刑事訴訟財產權

快速解答

車子被扣押後,您需要根據案件進度向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判中)提出聲請。關鍵在於證明車輛「已無留存之必要」,例如它不再是重要證據、法院已判決不沒收,或長期扣押已不符比例原則。準備好聲請狀、車輛所有權證明等文件,說明發還理由。若有急迫使用需求,也可申請暫行發還。由於程序較複雜,建議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提高成功率。

愛車突然被警方或檢察官扣押,心裡一定很焦急吧?不論是涉及刑事案件,或是其他原因,車輛被扣押確實會造成生活上的極大不便。別擔心!LawPilot將帶您一步步了解,當您的車子被扣押後,該如何循合法途徑聲請返還,以及成功取回愛車的關鍵。本文將解析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判斷標準,並透過實際案例,讓您掌握取回愛車的實用指引。

為什麼我的車會被扣押?了解背後的法律依據

扣押的目的與法源

「扣押」是一種強制處分,主要目的是為了保全證據,確保刑事案件偵查與審判的順利進行;另一個重要目的則是為了將來沒收的執行,避免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被脫產。

這項權力來自於《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這條文清楚說明,只有與犯罪事實有關、可用來證明犯罪的物品,或是將來可能被法院宣告沒收的物品,偵查或審判機關才有權力扣押。

什麼樣的物品會被「沒收」?

車輛之所以會被扣押,很可能與將來可能被法院宣告「沒收」有關。根據《刑法》的規定,沒收的種類主要有:

  • 違禁物:指法律禁止持有或製造的物品。

    《刑法》第38條:「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犯罪所得:指因犯罪行為直接或間接取得的財物。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供犯罪所用、預備或所生之物:指用於犯罪的工具,或犯罪準備階段使用的物品。

    《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前段:「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法院在判斷是否沒收這類物品時,會考量是否「過苛」、是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等比例原則,以避免過度侵害人民權益。

什麼情況下,車子才能被發還?「無留存必要」的關鍵判斷

扣押物發還的法條依據

當扣押的目的消失,車子就應該被發還。相關法條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這表示,只要沒有繼續扣押的必要,即使案件還沒審理完畢,車子也能先發還。

《刑事訴訟法》第317條:「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

這條文則補充了,如果法院最終判決沒有宣告沒收您的車輛,那麼原則上就應該立即發還。

「無留存之必要」的認定標準

這是聲請發還扣押物最核心的爭點。法院或檢察官在判斷時,會綜合考量:

  • 證據關聯性:車輛是否仍是證明犯罪事實的關鍵證據?如果已經完成證據調查,或車輛與犯罪事實無關,就可能無留存必要。
  • 沒收可能性:車輛是否屬於違禁物、犯罪所得,或專門供犯罪使用?若不是,或雖然曾用於犯罪但重要性不高,則可能不予沒收。
  • 訴訟進度與保全追徵:案件是否已進入尾聲?車輛是否可能涉及犯罪所得的追徵?若仍有這些必要,則可能暫不發還。
  • 比例原則:長期扣押是否導致車輛價值嚴重折舊、性能耗損,或對車主生活造成不合理影響(例如車輛是謀生工具)?法院會權衡扣押目的與車主權益。

暫行發還的彈性機制

有時候,即使案件尚未終結,但您確實有急迫需求使用車輛(例如工作、就醫),可以依據以下規定聲請「暫行發還」:

《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項:「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

這意味著,您可以在案件審理期間先取回車輛使用,但必須承諾妥善保管,並且不能將車輛出售或轉讓

實際案例分享:法院怎麼判?

透過實際案例,更能理解法院在判斷是否發還扣押車輛時的考量:

  • 案例一:車輛與犯罪關聯性低,准予發還 有一位黃小姐的兒子涉入詐欺案件,黃小姐的車子因此被扣押。法院審查後發現,這輛車並非詐欺犯罪的必要證據,發還後也不會影響後續的審理。同時,法院也考量到車輛會隨著時間折舊,如果長期扣押,對車主來說並不公平。因此,法院最終裁定,這輛車已無繼續留存或沒收的必要,同意發還給黃小姐。(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372號刑事裁定) 這個案例說明,即使親屬涉案,若車輛本身與犯罪證據無直接關聯,且符合比例原則,仍有機會取回。

  • 案例二:有急迫使用需求,准予暫行發還 林太太將自己的BMW汽車借給朋友使用,沒想到朋友卻將車輛用於運輸毒品,導致林太太的愛車被扣押。林太太向法院聲請發還,並說明她有就醫的急迫需求,需要使用這輛車。法院考量林太太是車輛的合法所有人,且車輛並非專門用於運輸毒品,雖然案件仍在審理中,但同意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項規定,裁定暫時發還給林太太,但要求她必須負起保管責任,並且在案件未終結前不得處分該車輛。(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939號刑事裁定) 這個案例顯示,在特定情況下,法院會基於人道考量或實際需求,允許車主在案件審理期間暫時取回車輛。

車子被扣押了,我該怎麼做才能拿回來?

若您的愛車不幸被扣押,請按照以下步驟積極應對:

1. 釐清扣押機關與案件階段

  • 偵查中:案件還在檢察官調查階段,請向承辦檢察官提出聲請。
  • 審判中:案件已進入法院審理階段,請向繫屬法院提出聲請。
  • 判決確定後:若法院判決未宣告沒收您的車輛,可向原審法院聲請發還。

2. 準備關鍵文件

  • 聲請狀:載明您的基本資料、車輛詳細資訊(車牌、廠牌、型式、車身號碼)、扣押時間與機關、聲請發還的理由及法律依據。
  • 所有權證明:例如行車執照、車輛異動證明、購車證明、貸款繳納證明等,證明您是車輛的合法所有權人。
  • 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影本。
  • 其他有利證據:例如證明車輛並非犯罪工具、非犯罪所得、或長期扣押對您生活造成重大影響的證明(如工作證明、就醫證明等)。

3. 提出發還的有力理由

在聲請狀中,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出以下一個或多個理由:

  • 車輛與犯罪事實無關,或已完成證據調查,無作為證據的必要性
  • 車輛並非違禁物、犯罪所得,也非專供犯罪所用之物,不應被沒收
  • 案件已判決,且判決書中未宣告沒收該車輛。
  • 長期扣押已導致車輛價值減損,且對您的生活造成不合理影響,應符合比例原則發還。
  • 您有急迫使用需求,可請求暫行發還並承諾負保管之責,不為處分。

4. 特別提醒:區分刑事扣押與行政扣留

請務必確認您的車輛是被「刑事扣押」還是「行政扣留」。

  • 刑事扣押:是因涉及刑事案件,由檢察官或法院依《刑事訴訟法》所為的處分,救濟程序如本文所述。
  • 行政扣留:通常是因交通違規、環保違規等行政法規所為的處分。
    • 若車輛是因交通違規等行政法規而被「扣留」,您應依《行政罰法》第41條向原扣留機關聲明異議。
    • 若您已收到交通違規的「裁決書」,則其救濟程序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及《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而非刑事訴訟程序。務必釐清,以免走錯管道。

結語:掌握權益,積極應對

車輛被扣押確實令人困擾,但只要掌握正確的法律知識與應對流程,您就有機會循合法途徑取回您的愛車。請務必釐清扣押原因與機關,準備齊全的證明文件,並提出有力的發還理由。積極主動地處理,才能有效維護您的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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