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偽證罪能和解嗎?法律怎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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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證罪能和解嗎?法律怎麼規定?

LawPilot
2026-04-05
刑事犯罪刑事法律司法程序

快速解答

偽證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意思是它侵害的是國家司法權的正確行使,而非單純的個人權益。因此,即使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也無法撤銷告訴或影響檢察官的起訴。和解頂多只能在法院量刑時作為從輕參考,不能免除刑事責任。唯一可能減輕刑責的途徑是行為人在裁判確定前主動自白,但這與和解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偽證罪可以和解嗎?」這個問題,相信是許多民眾在面對司法程序時常有的疑問。尤其當我們被傳喚作證,或發現有人在法庭上說謊時,總會好奇這種行為是否能私下解決。LawPilot將帶您深入了解偽證罪的法律本質,揭開它與「和解」之間的關係,幫助您一次搞懂相關法律規定。

核心結論與法律本質:偽證罪無法和解

首先,最核心的答案是:**偽證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它無法透過當事人之間的和解來撤銷告訴或影響檢察官的起訴。**這是因為偽證罪所侵害的,並非單純的個人權益,而是「國家司法權的正確行使」。換句話說,當有人犯下偽證罪時,受損害的是整個司法系統的公正性與公信力,因此國家會主動追訴,不因私人和解而停止。

深入解析偽證罪的法律規定

要理解偽證罪為何不能和解,我們需要從相關的法律條文著手。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的構成要件

偽證罪的成立,主要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文告訴我們,構成偽證罪必須符合以下幾個關鍵條件:

  • 身分限定:行為人必須是「證人、鑑定人或通譯」。
  • 作證時機:在法院審判時,或檢察官偵查時。
  • 內容重要性:虛偽陳述的內容必須「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也就是足以影響案件判決或偵查方向的關鍵事實。
  • 具結程序:必須經過「供前或供後具結」的程序。具結是證人保證其陳述真實性的法律程序,若未合法具結,即使說謊也不構成偽證罪。
  • 虛偽陳述:所說的內容必須是「虛偽不實」的,且行為人明知其為虛偽。

《中華民國刑法》第172條:自白減免的機會

雖然偽證罪不能和解,但法律仍給予自新的機會。

《中華民國刑法》第172條:「證人、鑑定人、通譯於因偽證或通譯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表示,如果行為人在偽證案件的判決確定之前,主動向檢察官或法院坦承自己犯了偽證罪,法院可以依法減輕或免除他的刑責。這是一種鼓勵行為人誠實面對錯誤,有助於司法發現真相的規定,但請注意,這與「和解」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刑事訴訟法:保障證人權利與具結義務

《刑事訴訟法》中也有相關條文,保障證人的權利並規範具結程序,例如:

  • 《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81條規定了證人的「拒絕證言權」,例如與被告有親屬關係,或陳述可能導致自己或親屬受刑事追訴時,可以拒絕作證。
  • 《刑事訴訟法》第186條則要求檢察官或法院在命證人具結前,必須告知其具結義務、偽證罪的罰則,以及拒絕證言的權利。如果沒有合法告知,具結可能不生效力,進而影響偽證罪的成立。

生活案例解析:為何偽證罪不能和解?

我們透過兩個情境故事,來更清楚地理解偽證罪的本質與「和解」的限制:

情境一:未合法具結的證詞

小陳在一次車禍案件中被傳喚作證。他因為害怕牽連朋友,在法庭上說了一些不實的內容。但法官在請小陳作證時,忘記告知他可以拒絕證言的權利,也未明確要求他具結。後來,檢察官發現小陳的證詞有問題,打算追究他的偽證責任。

  • 法律解析:由於法官未依《刑事訴訟法》第186條合法告知小陳拒絕證言權利,導致小陳的具結程序有瑕疵,其具結可能不生效力。在這種情況下,即便小陳的陳述是虛偽的,也可能因為具結程序不合法而無法構成偽證罪。這顯示了偽證罪對於程序合法性的嚴格要求,不是所有不實陳述都構成偽證。

情境二:私人和解無效的偽證行為

小李在法庭上為了幫助朋友脫罪,具結後故意做出虛偽陳述。儘管後來案件的「被害人」發現小李說謊,並表示願意與小李「和解」,不追究他的責任。然而,檢察官在偵辦過程中,仍然發現了小李偽證的事實,並依法對他提起公訴。

  • 法律解析:這個案例清楚說明,偽證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它所侵害的是國家司法審判的公正性,而非單一被害人的權益。因此,即使「被害人」與小李達成和解,甚至不願提出告訴,檢察官仍有權力主動偵查並起訴小李。小李的偽證罪責並不會因為和解而消失,和解頂多只能在法院量刑時,作為法院考量是否從輕處罰的參考因素之一,但絕非免除刑責的途徑。

證人實用提醒:保護自己,遠離偽證風險

既然偽證罪無法和解,作為一般民眾,我們在面對作證時該如何保護自己呢?

  • 據實陳述最重要:在法庭或偵查庭上,務必秉持誠信,將自己所知的事實如實陳述,切勿為了任何目的而說謊。
  • 了解自身權利:作證前,請確保法院或檢察官已合法告知您具結的義務、偽證罪的罰則,以及最重要的「拒絕證言權」。如果您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80條或第181條所定的情形(例如與被告有特定親屬關係,或證詞可能導致自己或親屬受刑事追訴),務必主動向承辦人員表明行使拒絕證言權。
  • 主動自白可減刑:若不幸已犯下偽證罪,在案件判決確定前,主動向偵查或審判機關坦承錯誤,是唯一可能獲得減輕或免除刑罰的機會。

結論

偽證罪是一項嚴重的刑事犯罪,它直接挑戰了司法體系的公正性,因此被列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無法透過私人和解來解決。作為證人,最根本的原則就是據實陳述,並充分了解自己在司法程序中的權利與義務。謹記這些原則,才能有效保護自己,避免無意中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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