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妨害公務罪會被關多久?
常見問題

妨害公務罪會被關多久?

LawPilot
2026-02-23
刑事犯罪妨害公務刑法

快速解答

妨害公務罪的刑期依情節輕重而異。根據《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施以強暴脅迫者,最輕可能處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或攜帶兇器犯案,刑期會加重至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導致公務員死傷,刑責更重。情節輕微者,若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符合條件,有機會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免除入監服刑。

您是否曾好奇,如果對正在執行公務的公務員有不當行為,會面臨什麼樣的法律後果?特別是大家常聽到的「妨害公務罪」,究竟會被判刑多久?LawPilot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妨害公務罪的法律規範、刑期範圍,並透過實際案例,幫助您了解哪些行為可能構成此罪,以及如何避免觸法。

什麼是妨害公務罪?保護的是什麼?

「妨害公務罪」是為了保障國家公權力的正常運作,確保公務員能順利、安全地執行職務。它保護的不是公務員個人的身體或名譽,而是「國家公務本身」的圓滿與公正執行。當有人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或「脅迫」行為,就可能觸犯此罪。

妨害公務,到底會被關多久?刑期解析

妨害公務罪的刑期,會依據行為的態樣、情節輕重以及是否符合加重條件而有很大的差異。以下為您整理相關法條與刑期:

刑法第135條:基本構成與刑期

這是妨害公務罪的核心條文,主要規範對公務員施加強暴脅迫的行為。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白話解釋:當公務員正在合法執行職務時(例如警察開單、環保局稽查),如果您對他們使用暴力(強暴)或言語威脅(脅迫),就可能觸犯此罪。最輕可能被判拘役或罰錢,最重則會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犯與加重情節:刑期更重!

如果您的妨害公務行為,還帶有特定的意圖或使用危險方式,刑期會明顯加重。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2項:「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 白話解釋:如果您施暴或威脅的目的,是為了讓公務員做某事、不做某事,甚至辭職,刑期與第一項相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3項:「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 白話解釋:這是修法後新增的加重規定!如果您是開車、騎車衝撞,或是攜帶刀械、棍棒等兇器或危險物品來妨害公務,刑期會大幅提高,最低是六個月有期徒刑,最重可達五年有期徒刑。這表示這類行為至少會被判半年以上的徒刑,很難再有易科罰金的機會。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4項:「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白話解釋:如果您的妨害公務行為,不小心導致公務員死亡或受重傷,刑責將更加嚴峻,最重可判無期徒刑

侮辱公務員,也會有事嗎?

除了肢體上的強暴脅迫,言語上的侮辱也可能觸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 白話解釋:在公務員執行職務時,若您當場辱罵或公然侮辱其職務,可能構成「侮辱公務員罪」,最重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減輕刑責的可能:易科罰金與緩刑

如果判決刑期較輕,仍有機會免除入監服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 白話解釋:若妨害公務罪最終被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且符合其他條件,您可以聲請將刑期轉換成繳納罰金(易科罰金)或從事社會勞動,這樣就不用真正入監服刑。此外,若符合條件,法院也可能給予緩刑的機會。

累犯會更重!

《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 白話解釋:如果您過去曾因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名服刑完畢,五年內又再犯妨害公務罪,那麼這次的刑期可能會被加重最多一半

實際案例告訴你:哪些行為會構成妨害公務?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看看哪些行為會被認定為妨害公務:

案例一:推擠拉扯、搶奪證件,構成「強暴」

有一位張先生,因為違規擺攤被警員取締。警員要求他出示身分證,張先生不願配合,不僅想搶回身分證,還出手推擠警員的肩膀和胸部。在被要求上警車時,他又再次推擠拉扯,激烈抗拒。法院審理後認為,張先生的兩次拉扯、推擠行為,足以妨礙警員執行職務,構成《刑法》第135條第1項的妨害公務罪,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

LawPilot提醒:即使是看似輕微的肢體接觸,如推擠、拉扯、搶奪公務員手上的物品(如證件、文件),只要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職務,都可能被認定為「強暴」而觸法。

案例二:駕車衝撞公務車,構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

一位李先生為了規避警方查緝車內的逃逸移工,明知後方有公務車,仍倒車撞擊公務車後加速駛離。法院認定李先生的行為,構成《刑法》第135條第3項第1款「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捌月。

LawPilot提醒:駕車衝撞公務車輛,不僅會面臨妨害公務的加重刑責,還可能涉及毀損公物等罪名。這類行為因其高度危險性,法律處罰非常嚴厲,最低刑期就是六個月有期徒刑,無法輕易易科罰金。

如何避免觸法?遇到公務員執法時的實用提醒

面對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即使您有不滿或疑慮,也務必保持冷靜,避免做出觸法行為:

  • 避免肢體衝突:切勿對公務員有任何形式的推擠、拉扯、攻擊或身體接觸,以免構成「強暴」。
  • 理性溝通,避免言語威脅或侮辱:不要使用恐嚇、威脅性言詞,或當場辱罵公務員,以免構成「脅迫」或「侮辱公務員罪」。
  • 質疑職務合法性應循合法途徑:如果您認為公務員的執法有問題,應當場蒐證(例如錄音錄影),並在事後透過申訴、行政救濟或司法程序提出異議,而不是當場抗拒或施加暴力。
  • 配合查驗,但可主張權利: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配合其查驗要求。但您也有權利禮貌性詢問執法依據、公務員姓名、單位等資訊,並主張自身權利,但應避免阻撓其職務執行。
  • 「消極不配合」與「積極妨害」的界線:單純的消極不配合(如拒絕酒測但無肢體衝突、不語、閃躲)通常不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強暴」或「脅迫」。但若伴隨積極的攻擊、對抗或物理性阻礙行為,則可能觸法。務必注意這之間的界線。

結論:了解法律,保障你我權益

妨害公務罪的刑期從拘役、罰金到無期徒刑,差異甚大,主要取決於行為的嚴重性、是否使用危險工具或方式,以及是否造成公務員傷亡。了解這些法律規定,不僅能保護國家公權力,更是保障我們自身不因一時衝動而觸法的關鍵。在面對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保持理性、合法應對,是維護自身權益的最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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