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過失傷害罪能撤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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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傷害罪能撤告嗎?

LawPilot
2026-02-14
刑事犯罪過失傷害刑事訴訟

快速解答

是的,過失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告訴人)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可以撤回告訴。一旦合法撤回,原則上就不能再對同一犯罪事實重新提出告訴。這表示一旦做出撤告決定,其法律效力是不可逆的,因此在撤告前務必審慎評估,並確保相關和解條件已確實履行,以保障自身權益。

您是否曾因不小心造成他人受傷,或自己不幸成為過失傷害的被害人,而對「過失傷害罪是否可以撤告」這個問題感到困惑呢?在台灣,過失傷害罪的處理方式確實與其他犯罪有些不同。LawPilot 將帶您深入了解過失傷害罪的法律規定,以及撤回告訴的程序、效力與實務上的注意事項,幫助您在面對類似情況時,能夠做出最明智的決定。

過失傷害罪,真的可以撤告嗎?

答案是:可以的。 過失傷害罪在法律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代表了國家是否啟動刑事追訴程序,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被害人(法律上稱為「告訴人」)的意願。

法律怎麼說?「告訴乃論」的關鍵意義

首先,我們來看看相關的法律條文如何規定: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解釋: 這條法律定義了什麼是過失傷害,以及可能面臨的刑事處罰。簡單來說,就是因為不小心(過失)導致他人身體受傷,就可能構成這個罪名。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7條 (告訴乃論)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白話解釋: 這條明確指出,過失傷害罪(即第284條之罪)是「告訴乃論」。這表示如果被害人沒有提出告訴,檢察官就不能主動偵辦;如果被害人撤回了告訴,案件也將無法繼續進行刑事追訴。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告訴之撤回)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白話解釋: 這是告訴人撤回告訴的主要依據。只要在法院第一審判決確定前,告訴人都可以撤回告訴。但最重要的是,一旦撤回,就不能再針對同一件事重新提告了

  • 撤回告訴後的法律效果:

    • 偵查中撤回: 如果在檢察官起訴前(偵查階段)撤回,檢察官會做出「不起訴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起訴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 如果在檢察官起訴後、法院審理中撤回,法院會做出「不受理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

  • 透過調解撤回告訴: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2項:「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白話解釋: 許多過失傷害案件會透過調解來解決。如果調解成功,並且在調解書上明確載明「同意撤回告訴」,經過法院核定後,就視為告訴已經撤回了。

撤回告訴後,還能反悔嗎?不可逆的法律效力

如同前面提到的《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所言:「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這句話非常重要,它強調了撤回告訴的不可逆性。一旦您合法且自願地撤回了告訴,就不能再因為同一個過失傷害事件,重新對同一個人提出刑事告訴了。

即使被告事後沒有完全履行和解協議的內容(例如,賠償金沒有全額支付),您也無法單純地「撤銷」先前的撤回告訴,讓刑事程序重新啟動。此時,您只能轉向民事途徑,依據和解協議或調解書,向對方請求民事賠償或聲請強制執行。

實務案例解析:撤告的眉角在哪裡?

在實務上,撤回告訴的認定有時會因為和解條件的履行狀況而產生爭議。以下透過兩個情境故事,讓您更了解其中的差異:

案例一:和解金未到帳,撤回告訴仍有效力

情境: 張先生騎車不小心擦撞到李小姐,導致李小姐受傷。雙方在警局協調後,簽署了一份和解書,約定張先生會賠償李小姐一筆金額,李小姐也當場簽署了撤回告訴狀。然而,事後張先生因為手頭緊,遲遲沒有將和解金全額支付給李小姐。李小姐認為張先生沒有誠意,想反悔重新提告,可以嗎?

法院看法: 在類似的案件中,法院通常會認為,只要李小姐簽署撤回告訴狀時是出於自由意志,撤回告訴的效力就已經發生了。張先生未履行和解條件,是屬於民事上的債務不履行,李小姐可以拿著和解書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張先生支付賠償金,但不能因此否定已經生效的刑事撤告。也就是說,李小姐不能再重新提出刑事告訴

案例二:撤回告訴附有停止條件,效力待商榷

情境: 另一位王先生也因過失傷害被提告。在調解過程中,被害人陳小姐表示,她同意撤回告訴,但前提是王先生必須在三天內將約定的賠償金匯入她的帳戶。雙方在調解筆錄上明確載明了這個條件。三天後,陳小姐發現王先生並未依約匯款。這時候,陳小姐的撤回告訴還有效嗎?

法院看法: 在這個情況下,法院可能會認為陳小姐的撤回告訴是「附有停止條件」的。因為陳小姐明確將「收到賠償金」作為撤回告訴的前提。既然這個前提條件沒有成就,那麼撤回告訴的效力就還沒有發生。因此,法院可能會撤銷原先的不受理判決,讓案件繼續審理,陳小姐仍有機會繼續追究刑事責任

指導意義: 這兩個案例提醒我們,撤回告訴的意思表示本身非常重要。如果您希望撤回告訴是「有條件」的,務必在相關文件上(如和解書、調解筆錄)清楚、明確地載明該條件,否則法院很可能認定為無條件撤回。

我該怎麼做?告訴人與被告的實用指引

對於被害人(告訴人)的提醒:

  • 務必審慎評估: 撤回告訴是一項重大決定,一旦撤回,原則上無法反悔。請確認您已充分了解所有情況,並考慮清楚。
  • 確認和解條件履行: 最保險的做法是,在被告確實履行所有和解條件(例如賠償金已全數支付)後,您再簽署撤回告訴狀或在法庭上表示撤回意願。
  • 明確表達意圖: 如果您希望撤回告訴是附帶條件的,務必在和解協議或調解書中非常清楚地載明,例如「待收到全額賠償金後,始撤回告訴」。但請注意,實務上對此認定較為嚴格,建議尋求專業協助。
  • 保留所有證據: 妥善保管和解協議書、調解筆錄、匯款證明、撤回告訴狀副本等所有相關文件,以備不時之需。
  • 民事求償途徑: 若被告未履行和解條件,請記得您仍可依據和解協議循民事途徑請求賠償或聲請強制執行,而非試圖撤銷刑事撤告。

對於被告的提醒:

  • 積極協商和解: 若您希望案件能以撤回告訴的方式終結,應積極主動與告訴人協商,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和解條件。
  • 確保撤回合法性: 確認告訴人是出於自由意志撤回告訴,並取得書面文件(如撤回告訴狀)或在調解筆錄中明確記載。
  • 確實履行和解義務: 務必依據和解協議或調解書,按時履行賠償或其他承諾,以避免後續的民事糾紛。
  • 確認案件終結: 在和解並撤回告訴後,您可以向檢察官或法院確認,案件是否已做出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判決,以確保刑事程序已正式終結。

結論:撤告是重大決定,務必三思

總而言之,過失傷害罪作為「告訴乃論」之罪,確實可以透過撤回告訴來終結刑事程序。然而,這是一個具有深遠法律效力的行為,一旦合法撤回,原則上是不可逆轉的。因此,無論您是被害人還是被告,在處理過失傷害案件時,都應充分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與實務見解。在做出撤告決定前,務必審慎評估,並確保自身權益獲得充分保障,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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