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過失傷害案件,提告前會先調解嗎?
常見問題

過失傷害案件,提告前會先調解嗎?

LawPilot
2026-02-14
刑事犯罪過失傷害調解程序

快速解答

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之罪」,法律並未強制規定提告前『必須』先調解,但實務上常鼓勵當事人透過調解解決紛爭。調解成功並經法院核定,可視為撤回告訴;若調解不成立,聲請調解的時間點會被視為已提出告訴,有效保障告訴權。因此,調解是解決過失傷害案件的重要且有效途徑,但並非強制程序。

過失傷害提告前,調解是必經之路嗎?

您好,許多民眾在遭遇過失傷害事件後,常會疑惑:「我可以直接提告嗎?還是必須先經過調解?」身為LawPilot,我們理解您的疑問。這篇文章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過失傷害案件中「調解」的角色、法律效力,以及您應如何保障自身權益,讓您一次搞懂相關流程。

了解過失傷害的「告訴乃論」特性

首先,我們要知道,台灣《刑法》上的「過失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這表示,除非被害人主動提出告訴,否則檢察官或法院並不會主動偵辦或審理。這項特性也讓調解在過失傷害案件中扮演了關鍵角色,因為它提供了一個在訴訟之外解決爭議的途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7條前段:「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調解程序如何保障您的權益?

雖然法律沒有強制規定提告前一定要先調解,但調解制度的設計,確實為被害人提供了兩大重要的保障:

  1. 聲請調解,視為已提出告訴(保障告訴期間) 過失傷害的告訴期間是從您「知悉」犯罪行為人時起算「六個月」內。如果在這六個月內,您選擇先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即使調解最終不成立,只要調解委員會將案件移送檢察官偵查,法律上就會把您「聲請調解」的時間點,視為已經提出告訴。這樣一來,您就不會因為調解耗時而錯過寶貴的告訴期間。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2. 調解成立並核定,視為撤回告訴(終結刑事責任) 如果調解成功,雙方達成和解,並在調解書上明確記載「同意撤回刑事告訴」或「不追究刑事責任」等意旨,且經法院核定後,法律上就視為您已經在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這不僅能迅速解決紛爭,也讓加害人免於刑事追訴。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2項:「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項:「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實務案例:調解的影響力

以下兩個生活化的案例,幫助您更了解調解在過失傷害案件中的實際應用:

案例一:聲請調解,告訴權不消滅

小陳騎機車不小心撞倒了王先生,導致王先生手部骨折。王先生在車禍發生後,決定先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希望雙方能和解。然而,經過幾次協調,雙方未能達成共識,調解最終不成立。王先生擔心會錯過6個月的提告期限,但因為他已在期限內聲請調解,調解委員會便將案件移送檢察官偵查。根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的規定,王先生在聲請調解的那一刻,就被視為已經提出刑事告訴,因此他的告訴權並未因調解不成立而喪失。

案例二:私下和解,小心告訴權仍存在

李小姐因張先生開車不慎而受傷,雙方在事故現場便私下達成和解,張先生也當場支付了一筆慰問金,並簽了一份簡單的和解書,上面寫著「雙方不再追究」。李小姐以為這樣就沒事了,但後來發現傷勢比預期嚴重,且張先生後續態度不佳,便想再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此時,法院指出,雖然雙方有私下和解,但若李小姐沒有正式向司法機關(例如檢察官或法院)表達「撤回告訴」的意思,那麼這份私下和解書僅是民事契約,並不能自動產生撤回刑事告訴的效力。因此,李小姐的刑事告訴權仍然存在。

重要提醒: 私下和解與正式調解的法律效力大不同!若要撤回刑事告訴,務必透過調解委員會或向司法機關明確表示。

給您的實用建議

  • 優先考慮調解: 過失傷害案件多數會鼓勵先調解,這是一個能快速、和平解決糾紛的好方法。透過調解,雙方有機會達成共識,避免漫長的訴訟程序。
  • 留意告訴期間: 務必在您知悉加害人身分後的六個月內,採取行動。您可以選擇直接提告,或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後者同樣能保障您的告訴權。
  • 調解書內容要明確: 如果調解成功,務必確保調解書上明確記載「同意撤回刑事告訴」或「不追究刑事責任」等字眼,並記得要經由法院核定,才能確保刑事告訴權的撤回效力。
  • 調解成立後,對方不履行怎麼辦? 一旦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且已撤回刑事告訴,即使對方沒有依約履行賠償,您也不能再提出刑事告訴。此時,您應持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對方履行義務。
  • 加害人應積極參與: 若您是加害人,積極參與調解並展現誠意,有助於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避免刑事責任,也可能減輕民事賠償的壓力。

總結

過失傷害案件的調解並非法律強制要求,但它是一個高度建議具備法律保障的解決途徑。無論您是被害人或加害人,了解調解的流程與法律效力,將能幫助您更有效地處理糾紛,保障自身權益。請記住,無論選擇哪種方式,在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內採取行動,是維護您權益的關鍵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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