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被誤列通緝,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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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誤列通緝,我該怎麼辦?

LawPilot
2026-05-27
刑事犯罪刑事訴訟國家賠償

快速解答

若您發現自己被誤列通緝,首要之務是立即透過律師確認通緝資訊,切勿本人直接前往司法機關。接著,應釐清誤列原因並蒐集證據,向原發布機關提出異議或聲請撤銷通緝。若因誤列通緝導致人身自由受限或名譽受損,可考慮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或依《刑事補償法》請求補償。務必尋求專業法律協助,確保您的權益不受損害。

被誤列通緝別慌!法律救濟與自保指南

想像一下,您在日常生活中突然被告知自己是「通緝犯」,這將是多麼令人震驚和不安的經歷!尤其當您確認這是一個錯誤,是「被誤列通緝」時,憤怒與無助感更是油然而生。究竟在台灣,面對這種情況,一般民眾該如何自保?又有哪些法律途徑可以為自己討回公道呢?本文將為您深入解析,提供實用且明確的法律指引。

什麼是「通緝」?為何會被「誤列通緝」?

在了解如何處理之前,我們需要先明白幾個基本概念。

  • 通緝: 這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當檢察官或法院傳喚、拘提被告卻找不到人時,為了讓被告到案接受偵查或審判而發布的一種強制命令。它不是刑罰,而是確保司法程序順利進行的手段。
  • 誤列通緝: 顧名思義,就是通緝的發布存在錯誤。常見的原因包括:
    • 身份誤植: 您的身份資訊與真正的通緝對象不符。
    • 行政疏失: 例如司法機關寄送傳票或拘票時地址錯誤,導致您未收到而直接被通緝;或是案件明明已經結案,卻忘了撤銷通緝。
    • 原因消滅: 導致通緝的案件已經有了不起訴、無罪判決等結果,但通緝卻未及時解除。

法律如何保障您的權益?

當您被誤列通緝時,有以下幾部重要法律作為您的後盾:

1. 聲請撤銷通緝的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87條明確規定了通緝撤銷的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87條:「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撤銷通緝之通知或公告,準用前條之規定。」

白話解釋: 這條法律告訴我們,一旦通緝的原因不存在了,或者已經沒有必要繼續通緝,發布通緝的機關就應該「立即」撤銷通緝。這就是您主張撤銷誤列通緝的最直接法律依據。

2. 請求國家賠償的可能

若因公務員的過失導致您被誤列通緝,甚至因此遭受損失,國家可能需要負責: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白話解釋: 如果誤列通緝是因為公務員在工作時不小心犯錯(例如地址寫錯、未核對資料),導致您的名譽受損或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國家就應該賠償您的損失。

3. 不法羈押的刑事補償

萬一您因為誤列通緝而被逮捕或羈押,且後續證明這是不合法的,您可以請求國家補償:

《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1項第7款:「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七、非依法律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

《刑事補償法》第3條第1項:「補償之請求,應於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駁回起訴、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之聲請、第一條第五款或第六款之裁判確定日起二年內,向管轄機關為之。但依第一條第七款規定請求者,自停止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執行之日起算。

白話解釋: 如果您因為被誤列通緝而遭受了不合法的逮捕或羈押,您可以依據《刑事補償法》向國家請求補償。但請注意,請求的時效是從您停止羈押之日起算二年內。

實際案例分享

以下兩個案例能幫助您更了解被誤列通緝可能遇到的情況及處理結果:

案例一:地址寫錯導致的通緝與賠償

有位徐先生,因為傷害案件被判拘役。然而,檢察署的書記官在寄送執行傳票時,卻不小心將他的住址寫錯,導致傳票無法送達,徐先生因此被誤發布通緝。徐先生認為自己的名譽和自由都受到了侵害,於是向國家請求賠償。法院最終認定,書記官確實有過失,導致徐先生被不當通緝,因此判決國家應賠償徐先生新臺幣3萬元。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行政機關的疏失若導致民眾權益受損,國家是需要負責賠償的

案例二:未提供正確資訊可能影響權益

另一位周先生,因涉嫌運輸毒品被檢察署通緝,後來在中國大陸經商時被逮捕歸案並羈押。周先生主張檢察官未傳喚就通緝他,有故意之嫌,且最終獲判無罪,因此聲請冤獄賠償。但法院調查後發現,周先生在被通緝前並未主動向檢察官陳報正確的居所或聯絡地址。法院認為,周先生的羈押是因為他本人未提供正確資訊,導致傳喚不到而被通緝,屬於他自己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因此駁回了他的賠償請求。這個案例提醒我們,若有案件在身,務必主動向司法機關提供正確的聯絡資訊,避免因自身疏失導致不必要的麻煩

實務操作指引:被誤列通緝的處理步驟

若您不幸被誤列通緝,請務必按照以下步驟冷靜應對:

  1. 立即確認通緝資訊:

    • 切勿本人直接前往司法機關(如檢察署、法院、警察局),以免被當場逮捕。
    • 委託律師代為向發布通緝的檢察署或法院查詢詳細原因、案號、罪名及發布機關。
  2. 釐清誤列原因並蒐集證據:

    • 判斷是身份誤植、地址錯誤、案件已結案未撤銷等原因。
    • 蒐集所有能證明您清白或通緝錯誤的證據,例如:身份證明、戶籍謄本、不起訴處分書、無罪判決書、地址變更證明、郵件退回紀錄等。
  3. 向原發布機關提出異議或聲請撤銷:

    • 備妥書面聲請狀,詳述被誤列通緝的事實與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據。
    • 依《刑事訴訟法》第87條,主張通緝原因已消滅或已無必要,請求立即撤銷通緝。
    • 若您已因誤列通緝被逮捕或羈押,您的律師應同時協助聲請停止羈押或具保,以恢復人身自由。
  4. 考慮國家賠償或刑事補償:

    • 若因誤列通緝導致您的人身自由受限或名譽受損,在通緝撤銷或案件終結後,可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請注意,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通常是發布通緝的檢察署或法院)請求協議;協議不成,方可提起訴訟。
    • 若因不合法的羈押,可依《刑事補償法》請求國家補償。請留意時效限制,應自停止羈押之日起二年內提出請求。
  5. 保持冷靜與配合:

    • 在處理過程中,請保持冷靜,並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調查。避免任何可能被誤解為逃避或妨礙司法程序的行為。

結語

被誤列通緝雖然令人困擾,但絕非無解。了解自己的法律權利,並循正確的法律途徑處理,是保護自己的最佳方式。透過律師的專業協助,您可以更有效地釐清事實、撤銷通緝,並在必要時為自己爭取應有的賠償或補償。請記住,積極面對、理性處理,才能讓真相水落石出,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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