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協助通緝犯躲藏,會構成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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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通緝犯躲藏,會構成犯罪嗎?

LawPilot
2026-02-23
刑事犯罪刑事責任通緝犯

快速解答

「包庇通緝犯」的行為,在法律上是明確有罪的。主要會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第164條「藏匿人犯罪」。這條法律規定,只要您明知對方是通緝犯(或犯人),卻仍提供住所、交通、金錢、通訊等任何形式的協助,使其躲避司法機關的查緝,就可能構成犯罪。一般情況下,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若您具有公務員身分,並利用職務之便包庇通緝犯,依《刑法》第134條規定,刑責將會加重二分之一。因此,遇到通緝犯,最正確的做法是立即向警方舉報,切勿提供任何形式的協助,以免觸法。

您是否曾聽聞有人因「包庇通緝犯」而觸法?或是好奇,如果親友不幸成為通緝犯,提供協助會面臨什麼法律後果?LawPilot 理解一般民眾對於這類問題的疑慮。本文將深入淺出地解析相關法律規定,透過實際案例,幫助您了解包庇通緝犯的法律責任,並提供實用的應對建議,確保您在面對類似情況時,能做出正確的判斷,避免無意中觸犯法律。

一、包庇通緝犯,法律怎麼說?

在台灣,包庇通緝犯的行為主要會觸犯《中華民國刑法》中的「藏匿人犯罪」。

1. 核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64條「藏匿人犯罪」

這是處理包庇通緝犯行為最主要的法律依據。條文內容如下:

《中華民國刑法》第164條第1項:「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這條法律的重點在於,行為人必須「明知」對方是「犯人」(包括通緝犯),卻仍然基於使其躲避查緝的意圖,而實施了「藏匿」或「使之隱避」的行為。

  • 「藏匿」是什麼? 指提供一個處所,例如住家、工寮、甚至是租屋處,讓犯人或通緝犯躲藏,使司法機關難以發現其行蹤。
  • 「使之隱避」是什麼? 這個範圍更廣,不限於提供固定處所。只要是以積極的作為(如載送逃亡、協助變裝、變換地點、提供聯絡方式)或消極的不作為,讓犯人隱蔽逃避,不被發覺,都屬於「使之隱避」。
  • 誰是「犯人」? 這裡的「犯人」不只指已經被判刑確定的人,也包括觸犯刑罰法規所規定的罪名者。因此,被檢察官或法官發布通緝的對象,當然屬於「犯人」的範疇。
  • 「明知」的重要性: 行為人必須主觀上知道對方是犯人或通緝犯。如果您確實不知情,則不構成此罪。然而,實務上會根據客觀事實判斷您是否有「明知」的可能性,例如長期同居、關係密切、或有他人明確告知等情況。

2. 公務員的特別責任:《中華民國刑法》第134條

如果行為人具有公務員身分,且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來藏匿通緝犯或使其隱避,那麼其刑責會加重。

《中華民國刑法》第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這表示公務員利用職權(例如查詢通緝資料、洩漏查緝資訊等)協助通緝犯,將面臨比一般民眾更重的法律制裁。

二、真實案例解析:藏匿人犯罪怎麼認定?

透過以下兩個匿名化的實務案例,讓您更清楚了解藏匿人犯罪的認定標準:

案例一:積極協助逃亡,構成「使之隱避」

小美明知男友阿強因涉嫌槍砲案件遭通緝,在警方追捕時,不僅與阿強一同棄車逃逸,還積極聯繫友人開車接應,替阿強處理傷口,並多次變換車輛、衣著,一路從北部逃竄到南部,試圖躲避警方追緝。法院最終認定小美的行為構成《刑法》第164條第1項的藏匿人犯罪,判處拘役。這個案例清楚顯示,不只是提供固定住所,任何積極協助通緝犯逃亡、變裝、變換地點的行為,都屬於「使之隱避」,會構成犯罪。

案例二:公務員利用職權包庇,刑責加重

警察老王明知阿明是通緝犯,卻利用職務之便,查詢阿明的通緝資料後告知他,讓他得以規避查捕。老王甚至將警方的臨檢時間洩漏給阿明,並繼續租房子給阿明居住。法院認定老王的行為構成《刑法》第134條前段、第164條第1項的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使人犯隱避罪,刑責因此加重。此案提醒公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或資訊協助通緝犯,將會面臨更重的法律制裁。

三、 LawPilot 的實用提醒

發現通緝犯,最正確且安全的做法是立即向司法警察機關(如警察局、調查局)舉報,而非自行處理或提供任何協助。

  • 切勿提供任何形式的協助: 無論是提供食宿、交通、金錢、通訊協助,或洩漏警方查緝資訊,都可能構成藏匿人犯罪或使人犯隱避罪。即使是出於同情或舊識情誼,一旦明知對方是通緝犯仍提供協助,即可能觸法。
  • 「明知」的風險: 即使通緝犯未明確告知其通緝身分,但若您從其他管道(如新聞、親友告知、其躲藏行為等)合理推斷其為通緝犯,仍可能被認定為「明知」。因此,在不確定對方身分時,應避免提供可能構成協助的行為。
  • 公務員應特別警惕: 具有公務員身分者,若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或機會包庇通緝犯,將會面臨更重的刑責,且可能涉及其他瀆職或特定包庇罪。

結語

包庇通緝犯的行為在台灣是明確的犯罪行為,主要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64條「藏匿人犯罪」進行處罰。若您是公務員,更會因《刑法》第134條而加重刑責。了解這些法律知識,是保護自己免於無意中觸法的關鍵。切記,在面對通緝犯時,應以法律為準繩,避免提供任何形式的協助,並主動向司法機關舉報,共同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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