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羈押庭通常在幾點開始審理?
常見問題

羈押庭通常在幾點開始審理?

LawPilot
2026-02-14
刑事犯罪羈押程序刑事訴訟

快速解答

羈押庭的開始時間並非固定,它受到《刑事訴訟法》中嚴格的時限與程序規定所規範。關鍵在於檢察官必須在拘提或逮捕被告後的24小時內聲請羈押,而法院收到聲請後則應「即時訊問」。但「即時」並非立即,法院會考量合理準備時間,且若訊問至深夜(晚間11點至翌日早上8點),被告或辯護人有權請求於翌日日間再訊問,以保障人權。因此,羈押庭的實際開始時間會因個案情況而異。

您是否曾因為親友涉案,而焦急地想知道「羈押庭究竟會在哪個時間點開庭?」這是一個許多民眾都會感到困惑的問題。事實上,羈押庭與一般有固定排程的民事或刑事庭不同,它的開始時間是高度彈性且受到嚴格法律規範的。本文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羈押庭的運作流程,讓您了解其背後的法律依據,掌握關鍵時間點,並保障自身或親友的權益。

羈押庭的開始時間:法律怎麼說?

羈押庭的開始時間並無固定,而是由《刑事訴訟法》中的多項規定相互作用的結果。以下是幾個關鍵的法律條文:

1. 檢察官聲請羈押的24小時限制

所有羈押程序的起點,都源於檢察官的聲請。法律對此設有嚴格的時間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這表示,檢察官必須在被告被拘提或逮捕後的24小時內,向法院提出羈押聲請。這個24小時是檢察官聲請羈押的「法定期限」,也是羈押庭能否合法召開的前提。如果檢察官逾期,即使被告涉嫌重大,法院也應駁回羈押聲請。

2. 法院的「即時訊問」原則與例外

當法院收到檢察官的羈押聲請後,法律要求法院必須「即時訊問」:

《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5項:「法院於受理前三項羈押之聲請,付予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書之繕本後,應即時訊問。但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深夜始受理聲請者,應於翌日日間訊問。」

《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6項:「前項但書所稱深夜,指午後十一時至翌日午前八時。」

「即時訊問」並非指「立刻」或「不間斷」的訊問,而是指法院應在合理時間內儘速訊問。這允許法官有時間詳閱卷證、等待辯護人或通譯到場。特別的是,如果訊問到深夜(晚間11點至翌日早上8點),或法院在深夜才收到聲請,被告或其辯護人有權請求延至翌日日間再行訊問,法院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拒絕。這是對人權的重要保障。

3. 24小時計算的扣除時間

在計算檢察官24小時的聲請期限時,有些特殊情況下的時間可以不計入:

《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第1項:「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一、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二、在途解送時間。三、依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不得為詢問。四、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五、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表示選任辯護人之意思,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其等候第三十一條第五項律師到場致未予訊問,或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因等候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經通知陪同在場之人到場致未予訊問,亦同。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須由通譯傳譯,因等候其通譯到場致未予訊問。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六小時。七、經檢察官命具保或責付之被告,在候保或候責付中。但候保或候責付時間不得逾四小時。八、犯罪嫌疑人經法院提審之期間。」

這些「法定障礙事由」包括在途解送時間、夜間不得詢問的時間、等候辯護人或通譯到場的時間等。這些扣除時間會影響檢察官實際聲請羈押的時點,進而影響法院羈押庭的開始時間。

4. 辯護人到場的強制規定

辯護人是否到場,直接影響羈押庭能否合法進行:

《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第1項:「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但被告自行選任辯護人或已委任律師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對於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法律強制要求法院必須指定辯護人(除非被告已自行選任)。而在審判中(包括延長羈押訊問)的特定案件,若未選任辯護人,法院也必須指定。辯護人的到場是保障被告防禦權的核心,若辯護人因故無法到庭且有正當理由,羈押庭的開始時間可能會因此延後。

實務案例:時間點如何影響羈押庭?

讓我們透過幾個生活化的情境,了解這些法律規定在實務上如何影響羈押庭的開始時間:

案例一:檢察官逾期聲請,羈押庭開不成

小陳因涉嫌某案件於週二上午11點被逮捕。檢察官在訊問後,認為有羈押必要。然而,由於案件卷宗龐雜,加上其他案件處理,檢察官直到週三下午1點才將羈押聲請書送達法院。法院審查後發現,即使扣除必要的解送時間,檢察官聲請羈押的時間已經超過了24小時的法定期限。儘管案件本身可能複雜,但因程序不合法,法院直接駁回了檢察官的羈押聲請,小陳因此無法被合法羈押。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檢察官必須嚴格遵守24小時的聲請期限。若逾期,羈押庭將無法合法進行,被告應被釋放。

案例二:深夜訊問,被告有權要求擇日再審

王先生在週四深夜11點被送往法院,檢察官已聲請羈押。法院準備立即開羈押庭訊問。然而,王先生的律師考量到王先生從被逮捕到現在已經身心俱疲,且律師本身也需要時間詳閱卷證,於是向法官請求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將訊問延至翌日早上8點以後的日間進行。法官在確認律師的請求合理後,同意將羈押庭延後到週五上午舉行。

這個案例說明了,即使羈押程序要求「即時」,但法律也賦予被告在深夜時段請求延後訊問的權利,以確保被告能在精神較佳的狀態下應訊,保障其權益。

實用提醒:面對羈押庭,您該怎麼做?

  1. 羈押庭沒有固定時間表:它不像一般法庭有固定的開庭日期與時間,而是根據檢察官聲請羈押的時點,以及法院處理的效率來決定。
  2. 留意24小時限制:從被逮捕或拘提的那一刻起,就要開始計算24小時。如果檢察官聲請羈押的時間超過這個期限(扣除法定不計入時間後),這將是爭執羈押合法性的重要依據。
  3. 善用「深夜訊問」請求權:若羈押庭的訊問時間落在晚間11點到翌日早上8點之間,您或您的律師有權請求法院延至日間再行訊問,以確保您有足夠的休息和清晰的思緒。
  4. 確保辯護人到場:羈押庭涉及人身自由的重大限制。無論是偵查中的羈押審查(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第1項),還是審判中的強制辯護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辯護人的在場都至關重要。務必選任律師,或確保法院指定的辯護人能及時到庭,以保障您的防禦權。
  5. 記錄關鍵時間點:從被逮捕、拘提到檢察官訊問、聲請羈押,再到法院開羈押庭的每個時間點,都應盡可能記錄下來,這對於後續檢視程序是否合法至關重要。

結語

羈押庭的開始時間雖然不固定,但其背後有嚴謹的法律規範與人權保障機制。了解這些規定,不僅能幫助您掌握流程,更能有效保障自身或親友的權益。面對羈押程序,保持冷靜並尋求專業法律協助,是最佳的應對之道。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LawPilot」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其他人也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