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被告在刑事訴訟中可以說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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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刑事訴訟中可以說謊嗎?

LawPilot
2026-02-24
刑事犯罪刑事訴訟被告權利

快速解答

在台灣的刑事訴訟中,被告享有「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原則」的保障。這表示被告可以選擇不回答問題、否認犯罪事實,即使其陳述與事實不符,也不會因此構成「偽證罪」。這是為了保障被告的防禦權。然而,這項權利並非無限上綱。如果被告為了脫罪而虛構事實,積極誣告無辜的第三人犯罪,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則會構成「誣告罪」,面臨新的刑事責任。 因此,被告可以否認,但不能陷害他人。

當您或身邊的人不幸捲入刑事案件,成為被告時,心中或許會浮現一個疑問:「被告有說謊的權利嗎?」這個問題看似簡單,背後卻牽涉到台灣刑事訴訟中對人權保障的核心原則。LawPilot將以淺顯易懂的方式,為您解析被告在法律上的陳述權利與界線,幫助您理解在偵查或審判過程中,哪些話能說、哪些話不能說,以及說謊可能帶來的法律後果,讓您在面對司法程序時,能更清楚地保護自己的權益。

被告在刑事訴訟中,究竟能不能「說謊」?

法律如何保障被告的陳述權利?

在台灣的刑事訴訟中,法律對被告的權利給予了高度保障,這也是「被告可以說謊」這個觀念的基礎:

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原則

被告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緘默權」,這是「不自證己罪原則」的具體展現。這項權利明確規定在《刑事訴訟法》中:

《刑事訴訟法》第95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這表示被告在偵查或審判中,沒有義務說出對自己不利的實情。您可以選擇不說話,也可以選擇否認犯罪事實。這是為了避免國家公權力強迫人民提供不利於自己的證據,以維護公平審判。

此外,「無罪推定原則」也是保障被告的重要基石: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這代表在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前,被告都應被推定為無罪。舉證責任在於檢察官,檢察官必須提出充分證據證明被告有罪,而非被告證明自己無罪。因此,被告的否認或不實陳述,並不會自動構成犯罪,檢察官仍需透過其他證據來推翻被告的說法。

被告與證人的差異:為何被告說謊不構成偽證罪?

您可能會想,說謊不是犯罪嗎?這就要區分「被告」與「證人」在法律上的不同身份了。台灣法律中的「偽證罪」有明確的適用對象: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文清楚指出,偽證罪的適用對象僅限於「證人、鑑定人、通譯」,且必須在「供前或供後具結」後,對案情重要事項為虛偽陳述。被告在自己的刑事案件中,即使陳述不實,也不會構成偽證罪,因為被告並非以證人身份具結作證,其陳述是作為「被告的辯解」,而非「證人的證詞」。

說謊的「界線」在哪裡?哪些情況會觸法?

雖然被告享有緘默權與否認犯罪的權利,但這份權利並非無限上綱,一旦跨越某些界線,就可能觸犯其他法律:

誣告罪的風險

被告可以否認自己的罪行,但絕不能為了脫罪而陷害他人。如果您的「說謊」行為,是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向公務員虛構事實或捏造證據,那麼就會構成「誣告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誣告罪的關鍵在於「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及「虛偽陳述或捏造證據」。此時,被告的「說謊」行為已超越單純的否認或緘默,而轉變為積極侵害他人權益的犯罪行為。

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差異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訴訟中被告的「說謊」權利,與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義務截然不同。在民事案件中,當事人有明確的「真實及完全陳述義務」:

《民事訴訟法》第195條:「當事人就其提出之事實,應為真實及完全之陳述。當事人對於他造提出之事實及證據,應為陳述。」

這凸顯了刑事訴訟對被告人權保障的特殊性,因為刑事案件涉及國家對個人自由的剝奪,因此對被告的防禦權給予了更高的保障。

生活案例解析:從故事看「說謊」與「誣告」的一線之隔

透過實際案例,更能幫助我們理解被告「說謊」的法律界線:

案例一:誣告的代價——挖土機的謊言

小陳(化名)因為欠錢,將一台挖土機抵押給債主阿宏(化名)。但小陳後來反悔,為了拿回挖土機並逃避債務,竟向警方謊稱阿宏未經他的同意就拖走了挖土機,意圖使阿宏被控竊盜。法院審理後認定小陳明知事實卻故意編造謊言陷害他人,因此判處小陳構成《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的「誣告罪」。

這個案例清楚告訴我們,被告可以否認自己的罪行,但絕不能編造故事去陷害無辜的第三人。 一旦您的虛偽陳述涉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們受到刑事追訴,您的行為就已經跨越了法律的紅線,將面臨新的刑事責任。

案例二:否認犯罪不構成偽證——車禍後的自保

小王(化名)不慎開車撞到人,可能面臨過失致死的法律責任。在檢察官偵查過程中,為了避免被追訴,他向檢察官謊稱他的車子在事故發生前就已經被偷了。法院在審理時指出,小王當時是以「被告」的身分接受訊問,並未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因此,即使小王的陳述與客觀事實不符,是虛偽的,也不會構成《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的「偽證罪」。

這個案例說明,被告在自己的案件中否認犯罪,是行使防禦權的一部分。法律允許被告為自己辯解,即使這種辯解與事實不符,也不會因此被追究偽證罪。

給您的實用建議:如何在訴訟中合法保護自己?

理解被告的權利與界線,是您在面對司法程序時保護自己的關鍵:

  • 保持緘默是您的權利: 在偵查或審判中,您可以選擇不回答任何問題,或僅回答有利於自己的部分。這是最安全的權利行使方式。
  • 否認犯罪不構成偽證: 您有權利否認檢察官指控的犯罪事實,即使該否認與客觀事實不符,也不會因此構成偽證罪。
  • 切勿誣告他人: 這是最重要的界線。絕對不要為了脫罪而虛構事實,將犯罪責任推給無辜的第三人。此舉將構成誣告罪,讓您面臨新的刑事責任。
  • 謹慎應對所有陳述: 您的任何陳述,無論真實與否,都可能成為檢察官或法院判斷案情的參考。因此,務必謹慎。

重點總結:被告權利的保障與界線

總結來說,被告在刑事訴訟中享有重要的防禦權利,包括「緘默權」和「不自證己罪原則」。這代表您可以否認犯罪,即使與事實不符,也不會因此觸犯偽證罪。然而,這份權利有其界線,一旦您為了脫罪而積極編造謊言,意圖陷害無辜的第三人,讓他們面臨刑事追訴,那麼您的行為將會構成嚴重的「誣告罪」。理解這些界線,是您在法律程序中保護自己的關鍵,讓您能合法且有效地捍衛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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