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收到法院傳票當證人,可以拒絕不去嗎?
常見問題

收到法院傳票當證人,可以拒絕不去嗎?

LawPilot
2026-02-14
刑事犯罪訴訟程序證人權益

快速解答

收到法院傳票要求您擔任證人,原則上是不可以隨意不去的。作證是每個國民的法律義務,為了協助法院查明真相,您必須依法到庭。如果沒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正當理由』卻不到場,法院可能會處以罰鍰,甚至發出拘票強制您到庭。但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例如有嚴重疾病、同時有其他法院庭期,或有法律規定的『拒絕證言』事由,則應及早以書面方式向法院說明並提出證明,經法院准許後才能免於到庭。

收到法院傳票,要求您擔任證人,心裡是否感到不安或疑惑:「我可以不去嗎?」這是一個許多民眾常有的疑問。身為LawPilot,我們將透過這篇文章,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作為證人的法律義務、不到庭的後果,以及在什麼情況下您可以合法地免於到庭或拒絕作證,幫助您釐清疑惑,保障自身權益。

作證義務:收到傳票,為何不能說不去就不去?

在台灣的司法制度下,不論是民事或刑事訴訟,人民都有到庭作證的義務。這項義務是為了協助法院查明事實真相,確保司法公正。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任何人都不能隨意拒絕。

《民事訴訟法》第302條:「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

簡單來說,這兩條法規確立了作證是公民的責任,目的是讓法院能從您的證詞中獲得有助於判斷案情的資訊。

無故不到庭的嚴重後果:罰鍰與拘提

如果證人收到法院合法傳喚或通知,卻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庭,將會面臨法律的制裁,這絕非輕忽之事。

《民事訴訟法》第303條:「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這表示,法院可以對無故不到場的證人處以最高新臺幣三萬元(民事案件首次)或六萬元(民事案件再次)的罰鍰。更嚴重的是,如果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法院甚至可以發出拘票,強制您到庭。因此,對於法院傳票,務必嚴肅以待。

什麼是「正當理由」?法院認定的標準很嚴格!

法律上所謂的「正當理由」,是指依一般社會觀念,有不得已的事故,讓您確實無法到庭。法院對此認定通常很嚴格,需要您提出客觀且具體的證明。

常見可能被認定為正當理由的情況(需附證明)

  • 罹患重病或緊急傷病:需有醫師診斷證明,且證明該疾病確實導致無法出庭。
  • 交通中斷或不可抗力事故:如天災、重大交通事故等。
  • 同時有其他法院庭期:需提出另一法院的傳票或開庭通知。
  • 緊急公務或重大突發事故:例如突發的直系親屬喪事等,需提出證明。

通常不被認定為正當理由的情況

  • 工作忙碌、不願涉入案件、無作證意願。
  • 看錯庭期、忘記請假。
  • 年紀老邁、舟車勞頓(除非有具體醫療證明或其他特殊情況)。
  • 僅以電話告知無法到庭,而未具狀釋明並檢具相關事證。

「拒絕證言」與「不到場」不同:特定情況下可拒絕作證

「拒絕證言」與「不到場」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到場」是指人沒去開庭,「拒絕證言」則是指證人到庭後,基於法律規定的特定事由,可以拒絕陳述證言。若您符合以下情況,可依法拒絕作證:

《民事訴訟法》第307條:「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一、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二、證人所為證言,於證人或與證人有前款關係之人,足生財產上之直接損害者。三、證人所為證言,足致證人或與證人有第一款關係或有監護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蒙恥辱者。四、證人就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有秘密義務之事項受訊問者。五、證人非洩漏其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不能為證言者。」

若您符合上述任一情況,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09條的程序辦理:

《民事訴訟法》第309條:「證人拒絕證言,應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並釋明之。但法院酌量情形,得令具結以代釋明。證人於訊問期日前拒絕證言者,毋庸於期日到場。」

這代表您必須具狀向法院說明拒絕證言的原因和事實,並提供相關證據。如果能在開庭期日前完成此程序並經法院准許,您就可免於到庭。

生活案例解析:法院如何判斷「能不能不去」?

案例一:工作再忙,也不是無故不到庭的理由!

小陳收到法院傳票,要求他擔任一起交通事故的證人。小陳覺得自己工作很忙,而且案件跟自己關係不大,不想涉入,所以就沒有到庭。結果,法院裁定對小陳處以罰鍰。小陳不服提出抗告,但法院認為,作證是公法上的義務,不會因為個人意願或工作忙碌而消失,除非能提出具體且不可避免的證明,否則不構成正當理由,最終維持了罰鍰處分。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個人的不便或不願涉案,在法律上通常不被視為足以免除作證義務的「正當理由」。

案例二:有特殊狀況?務必提早「書面」說明並提出「證明」!

小美收到法院傳票,發現開庭當天她已經有另一場在不同法院的庭期,而且自己也正重感冒,身體非常不適。她趕緊傳真醫師診斷證明,並說明了自己有其他庭期的情況,向法院請假。雖然原審法院一開始沒有審核就裁罰,但經抗告後,上級法院認為原審應當調查小美所提出的理由和證明,判決撤銷原裁定發回重新審酌。

這個案例顯示,如果證人能及時、書面地向法院說明有同時庭期或嚴重疾病等「正當理由」,並附上客觀證明,法院是會審慎考量的。因此,主動且及早的溝通非常重要。

收到傳票怎麼辦?四步驟保障自己權益

當您收到法院傳票時,請務必按照以下步驟處理,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麻煩:

  1. 仔細核對傳票內容:確認傳票上的案號、股別、開庭日期、時間、地點及您的身分(證人、被告等),確保資訊無誤。
  2. 原則上務必到庭,若無法到庭務必及早書面請假並提出證明
    • 應以書狀向承辦股書記官或法官提出請假申請,詳述無法到庭的具體原因及事實。
    • 務必附上所有能證明您無法到庭的客觀文件,例如:醫療診斷證明書(需載明無法出庭之期間或建議休養期間)、公司請假證明出差證明其他法院的傳票或開庭通知等。
    • 請假應盡早提出,最好在開庭期日前完成,讓法院有時間審核並安排。僅以電話告知通常不被接受。
  3. 若有拒絕證言事由,請依法定程序辦理
    • 仔細檢視《民事訴訟法》第307條(或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所列的拒絕證言事由。
    • 若符合,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09條規定,於訊問期日前具狀向法院陳明拒絕證言的原因、事實並釋明,並檢附相關證據。經法院准許後,方可免於到庭。
  4. 如有疑慮,尋求專業協助:若您對傳票內容、作證義務、正當理由的認定或拒絕證言的程序有任何疑慮,應立即諮詢律師,以確保您的權益並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責任。

結語:主動溝通,避免法律風險

收到法院傳票擔任證人,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雖然作證可能會帶來不便,但您的證詞對於案件的真相釐清至關重要。請記住,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正當理由」或「拒絕證言」事由,否則務必準時到庭。若確實有困難,請務必主動、及時、書面並附具體證明向法院說明,切勿置之不理。透過正確的處理方式,您不僅能履行公民義務,也能有效避免可能的罰鍰與拘提風險,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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