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收到法院傳票,我可以請什麼假去開庭?
常見問題

收到法院傳票,我可以請什麼假去開庭?

LawPilot
2026-02-14
刑事犯罪訴訟程序出庭義務

快速解答

收到法院傳票需出庭時,您可請什麼假取決於您的身分。若您是證人,因作證是法律規定的公法上義務,一般情況下,若您是公務人員可請公假;一般受僱勞工則依勞基法或公司規定辦理,通常雇主應給予公假或事假。若您是原告或被告,且案件與職務無關,則通常需請事假。無論何種身分,若無法出庭,務必提前向法院提出附有「正當理由」的書面請假申請及證明,否則可能面臨罰鍰甚至拘提,切勿輕忽。

收到法院傳票,心頭一緊,除了要面對陌生的法律程序,最讓人困擾的莫過於:「去法院開庭,我可以請什麼假?會不會影響工作?」這篇文章將為您詳細解析,當您收到法院傳票時,不同身分應如何請假,以及法律上對於出庭義務的相關規定,讓您面對司法程序不再手足無措。

收到法院傳票,您是什麼身分?

當您收到法院傳票時,首先要確認您在訴訟中的身分,可能是證人原告被告或其他訴訟參與人。不同的身分,在法律上對於出庭的義務與請假規定會有所不同,這是判斷您能請什麼假的關鍵。

證人出庭:公法義務,請假有依據

如果您是被傳喚為證人,這代表您有義務提供您所知道的事實,協助法院釐清真相。作證是法律賦予的公法上義務,具有高度優先性。

法律如何規定證人義務?

根據《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302條:「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 這條文確立了任何人於他人民事訴訟中,原則上都必須出庭作證。 《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這表示,如果您經合法通知後,若沒有「正當理由」卻未到庭,法院可以裁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下的罰鍰,甚至可能被拘提到庭。

公務人員作證,可以請公假嗎?

如果您是公務人員,因作證而應法院傳喚出庭,根據銓敘部的函釋,不論作證內容是否與您的職務有關,都可以從寬比照「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來給予公假

原告、被告出庭:通常需請事假

如果您是訴訟中的原告被告,情況則有所不同。 若您是公務人員,且作為民事或刑事訴訟的原告或被告,但案件與您的「執行職務無關」時,銓敘部函釋指出,為避免流於寬濫,不宜核給公假,而應請事假。但若出庭是因「執行職務之延續」(例如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發現犯罪嫌疑而提出告訴後出庭),則仍可核給公假。

無法出庭怎麼辦?「正當理由」的關鍵與實例

如果您確實有困難無法準時出庭,必須向法院提出請假申請。但請假理由必須符合法律上的「正當理由」標準,這指的是依社會通常觀念,有不得已之事故而言。

什麼是「正當理由」?

以下表格幫助您快速判斷:

實務上可能被認定為「正當理由」實務上通常不被認定為「正當理由」
嚴重疾病、緊急就醫(需檢附證明)一般性工作繁忙、公司重要會議、出差
因天災、事故導致交通中斷或困難照顧小孩(無特殊證明,如住院看護)
親屬婚喪喜慶(需證明親自辦理)收到傳票後才安排的私人行程或出國
特定專業職務(如醫師排定重要手術)未及早以書面溝通或提供充分證明

生活化案例:法院如何判斷「正當理由」?

  • 案例故事一:醫師的專業困境 王醫師收到法院傳票,要他出庭作證。但開庭那天,他早已排定重要手術與醫療照護工作,且這些工作具高度專業性,難以輕易交由他人代理。王醫師向法院提出請假申請並說明情況。法院審酌後認為,醫師職務的特殊性與醫病信任關係,其排定的醫療工作屬於「正當理由」,因此撤銷了對他的罰鍰。這個案例顯示,在特定專業性職務且難以替代的情況下,工作事由可能被認定為正當理由。

  • 案例故事二:出國出差的兩難 陳小姐因背信案件被傳喚作證,但她因公司安排出差而兩次未到庭。第一次她提交了機票訂單,但未具體說明這次出差的「必要性」與「不可替代性」;第二次收到傳票時,她更是在收到傳票後才訂購機票出國。法院認為陳小姐的理由不夠「正當」,因為出差並非不可避免,且有刻意規避出庭的嫌疑,最終仍對她處以高額罰鍰。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出國出差若要作為請假的正當理由,必須具體說明其「必須性」與「不可替代性」,且不應是在收到傳票後才刻意安排的行程。

收到傳票後,我該怎麼做?實用操作指引

當您收到法院傳票時,請務必採取以下步驟,保障自己的權益:

  1. 確認傳票內容: 仔細核對您的身分(證人、原告、被告)、案由開庭日期、時間和地點,以及是法院還是檢察署傳喚。
  2. 評估是否能準時出庭: 證人出庭作證是公法上義務,具有高度優先性,請盡量調整行程配合。
  3. 若無法出庭,務必書面請假並提供證明:
    • 請務必以書面方式(如傳真、郵寄掛號、親自遞狀)向傳喚您的機關提出請假申請,並留存證明
    • 在請假狀中詳細說明無法到庭的具體原因,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機票訂單、公司出差證明等)。
    • 請假事由必須符合「不得已之事故」的標準。
  4. 避免「事後補件」: 盡量在庭期前提出請假申請及證明,避免事後才補交,這可能影響法院的判斷。
  5. 了解風險與後果: 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可能面臨新臺幣3萬元以下的罰鍰,甚至被拘提。這不僅會造成經濟損失,也可能延宕訴訟程序。

結論:嚴肅以待,及早應對

收到法院傳票絕非小事,務必嚴肅以待。了解自己的身分、請假規定,並在無法出庭時,及早以書面方式向法院提出附有「正當理由」的請假申請與證明,是保護自己、避免受罰的關鍵。切記,證人出庭是公法上義務,若無「不得已」的客觀事由,個人工作或私人行程通常不構成免除義務的正當理由。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應對法院傳喚,從容面對司法程序。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LawPilot」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其他人也問

法院傳票請假:出庭假別與理由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