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負責人挪用公款」會觸犯哪些法律罪名?
常見問題

「負責人挪用公款」會觸犯哪些法律罪名?

LawPilot
2026-05-27
刑事犯罪公司治理刑事責任

快速解答

公司負責人挪用公款,主要可能觸犯《刑法》上的業務侵占罪和背信罪。若行為涉及將公司資金「借貸」給股東或他人,則可能違反《公司法》第15條的規定。為掩飾不法行為而偽造會計憑證或文件,還可能涉及偽造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這些行為都可能導致負責人面臨有期徒刑、罰金等刑事責任,並需對公司負民事賠償責任。

公司資金是企業營運的命脈,但實務上,偶爾會聽聞公司負責人利用職務之便,將公款挪為私用。這不僅嚴重損害公司利益,更可能觸犯多項刑事法律。身為LawPilot,我們將為您解析公司負責人挪用公款可能面臨的法律罪名,並透過生活化案例,幫助您更清楚了解相關法律風險。

負責人挪用公款,可能觸犯哪些罪名?

公司負責人挪用公款的行為,會依其具體手法與意圖,觸犯不同的法律罪名。主要可能涉及以下幾種:

業務侵占罪:將公司財產據為己有

當公司負責人因為職務關係(例如董事長、總經理、會計),合法持有公司的資金或財物,卻意圖將這些財物據為己有或轉給第三人,而將其挪用時,就可能構成「業務侵占罪」。

《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條第一項之罪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就是負責人把因為工作關係保管的公司財物,私自佔為己有。

背信罪:違背職務損害公司利益

如果負責人挪用公款的方式,並非直接將公司財物據為己有,而是透過「違背職務任務」的方式,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法利益,或損害公司利益,並導致公司財產或其他利益受損,則可能構成「背信罪」。

《刑法》第342條第1項:「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例如,負責人未經董事會同意,擅自將公司資金借貸給自己或關係企業,導致公司資金無法收回,就可能構成背信罪。

違反《公司法》規定:不當資金貸與

若負責人將公司資金挪用,形式上表現為「借錢」給股東或任何他人(包括負責人自己),且不符合公司間業務交易融通資金的必要性時,即可能觸犯《公司法》的特別規定。

《公司法》第15條第3項:「公司之資金,除因公司間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二項規定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這條規定是為了避免公司資金被負責人或股東濫用,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的權益。

偽造文書罪:掩飾不法行為

為了掩飾挪用公款的事實,負責人常常會偽造會計憑證、會議紀錄、契約等文件,或指示會計製作不實的財務報表,甚至持不實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這些行為可能分別構成偽造私文書、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並進一步構成行使偽造文書罪。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這些罪名通常是為了掩蓋主要挪用行為而衍生的。

實際案例:挪用公款的法律後果

為了讓您更了解這些罪名在實務上如何適用,我們來看兩個實際案例:

案例一:董事長擅自挪用公司帳款

想像一下,某間公司的董事長A先生,負責保管公司帳戶及印鑑。但他卻利用職務之便,將公司數百萬元的款項轉至自己或親友的帳戶,且無法提出合理的資金流向說明,相關支出也未經股東同意。法院審理後認定,A先生身為公司董事長,對公司款項具有業務上持有關係,其未經授權擅自挪用公款的行為,已具備不法所有意圖,構成《刑法》上的業務侵占罪。

案例二:負責人挪用公款還債並轉移公司專利

另一家公司的負責人B女士,將公司帳戶中的部分款項挪用來清償個人債務,這部分行為被法院認定構成業務侵占罪。除此之外,B女士還曾試圖將公司名下的專利申請權移轉到自己名下,雖然該專利申請後來被駁回,並未對公司造成實際的財產損失,但法院認為其轉移公司資產所有權的行為,已屬違背職務,意圖損害公司利益,因此構成《刑法》上的背信未遂罪。

這兩個案例清楚顯示,直接將公司資金據為己有屬於業務侵占;而透過違背職務行為,即使最終未造成公司實際損失,也可能構成背信未遂。

公司與負責人如何避免觸法?

為避免觸犯法律,公司負責人與公司本身都應採取積極的預防措施:

  • 公司負責人應嚴守職責:忠實執行業務,盡善良管理人義務,維護公司利益。
  • 公私分明:公司資金與個人資金應嚴格區分,不得混用。任何個人借貸或資金往來,均應依循合法程序並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
  • 合法憑證:所有資金動用、轉帳、支出均須有合法、真實且完整的憑證,並明確記載資金流向及用途。
  • 公司應建立內控機制: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包括資金動用核決權限、會計憑證審核、定期盤點資產等,以降低挪用公款的風險。
  • 強化監督:強化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的監督職能,確保其能獨立行使職權,定期查核公司財務狀況。

結語

公司負責人挪用公款不僅是嚴重的道德問題,更可能觸犯多項刑事法律,面臨有期徒刑、罰金等處罰,並需對公司負民事賠償責任。這對個人名譽、公司信譽乃至企業永續經營都會造成巨大打擊。因此,無論是公司負責人或公司本身,都應建立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嚴格遵守法律規範,確保公司資產安全,共同維護良好的公司治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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